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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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