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南宁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南宁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南府办〔2007〕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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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南宁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南宁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八月四日
2007年南宁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今年入汛以来,我市接连发生了风雹、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了部分农村居民房屋倒塌和损坏。为了确保所有因灾倒房群众都能在2008年元旦前搬入新居,根据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7年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倒房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为辅的原则,树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在建房过程中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重建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推动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
二、建设目标
今年年底前,确保每个全倒户建成不少于30平方米的牢固住房,使所有因灾倒房群众都能搬入新居,安全过冬。
三、帮扶对象
住房因灾全部倒塌的家庭认定为全倒户;住房因受洪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侵袭,已没有使用价值,需要拆除重建的家庭也认定为全倒户。居民在某一居住点的房屋因灾全部倒塌,但在别处另建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全倒户。
四、帮扶原则
(一)坚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倒房户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核、民政审定确定救助对象及分类帮扶的原则。
(三)坚持帮扶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无偿使用的原则。
五、帮扶程序
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组评议、村委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六、规划选址
在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减灾防灾要素,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搞好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和房屋设计。新建住房规划要因地制宜,适宜集中建房的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引导灾民尽量集中规划建设灾民新村,不宜集中建房的分散倒房户,则尊重倒房户的意见,就地或易地选择地方重建。新建住房选址要避开灾害隐患点,不得选择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确保达到设防标准,坚决避免受灾房屋倒了建、遇灾再倒的恶性循环,努力提高民居的灾害防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恢复重建工作要与减灾安居工程相结合,整体提高民房的抗灾减灾能力。房屋的设计要合理,既要充分考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防灾减灾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原则上不再建泥土房。五保户倒房重建问题,应尽量动员五保户到五保村或乡(镇)敬老院居住,不具备到五保村和敬老院居住条件的,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帮建一间附有厨房和卫生间的牢固住房。
七、补助标准
自治区补助标准为: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5000元;困难户每户补助2000元;一般农户每户补助800元。
在自治区补助的基础上,我市补助标准为: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5000元;困难户每户补助2200元;一般农户每户补助1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八、帮扶责任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是因灾倒房户,政府的扶持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都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筹措建房资金,尽快动工兴建,按自治区的时间要求建好和入住新房。凡有自救能力,又没有特殊原因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一律不给予建房补助。
九、优惠政策
对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要出台文件,制定专项扶持优惠政策,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凡灾民恢复重建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切实减轻灾民负担。
十、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倒房恢复重建任务较重的县(区)要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倒房恢复重建的组织落实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灾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并积极与当地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做好"两户两属"因灾造成倒房的理赔工作;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搞好重建选址、规划审批和建房质量检查;林业、经贸、物价等部门负责计划、审批住房重建木材等物资,并协调相关企业按优惠价格供应重建物资;财政、水利、国土、发改、扶贫、移民等部门负责落实有关专项资金;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重建资金的使用。
(二)做好认定工作。对经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建房补助对象在乡(镇)、村所在地张榜公布或通过媒体公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乡(镇)或本村获得上级补助资金总量,本乡(镇)或本村获资助的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每一建房户的类别和获补助资金数量等。建房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民政办向得到认定的建房补助对象发放统一格式的恢复重建补助证,并将补助资金指标总额一次性落实到户。救助对象凭补助证分期到乡(镇)民政办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实物,每次领取情况登记在补助证上。
(三)落实帮扶责任。各有关县(区)要层层建立帮助扶持倒房户重建新房责任制,实行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和县(区)直部门包村的水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统一组织重建房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重建任务较重的县(区),要把对口包扶工作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使恢复重建工作得到多方援助。要动员社会力量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提供帮助,特别要认真研究并做好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特困和困难倒房户恢复重建的对口帮扶工作,以弥补农户恢复重建资金的不足;要把帮扶任务分解落实到干部,保证每村有两名以上干部进村驻户帮困帮扶,做到不完成重建任务不得离村。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要把恢复重建工作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抓好资金、质量和工作进度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重建项目实施倒计时督导,要组织人员定期对恢复重建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为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民政局将从8月20日起到年底前,对各县(区)恢复重建进度实行每20天定期通报一次的制度。各县(区)每20天要将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情况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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