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1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希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切实担负起领导本地区食品加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各乡镇(街道)签订食品加工安全责任书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成立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和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制定特种设备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整顿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和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要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保证办公和监督抽查等经费,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监测体系,切实从源头抓好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近期,要抓好以下整治工作:

(一)各县(市、区)要继续做好气瓶专项整治工作,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及其登记率要登记到位,不得充装过期或不合格钢瓶。

(二)沿海县(市、区)要督促开展养殖户使用的锅炉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工作,冷库中不合格的压力管道、容器要经改造和检验合格后才能再投入使用。

(三)福鼎、福安、古田、寿宁、屏南等县(市)要做好列入整治范围的土制起重机械的整改工作,争取在年底前完成。

(四)屏南、古田等县要开展土制杀菌炉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根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条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精神,各级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抓好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及有其他质量问题产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坚决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及有其他质量问题食品的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生产加工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严格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在监管工作中妨碍公务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各职能部门之间有关证件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要及时沟通,互通信息,确保各方监管不脱节。

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一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加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制度,对辖区内食品加工企业和特种设备要建立档案,掌握动态情况,摸清底细,分类监管。要创造条件采用微机管理,乡镇协管员要使用和管理好食品加工企业和特种设备档案,加强日常监管,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乡镇协管员要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指导,对乡镇食品加工企业和特种设备的建档要做好检查、指导工作。

四、要做好督促和检查工作。县、乡两级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严厉打击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以及用禁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整治和取缔达不到生产经营条件的食品加工企业和土锅炉、土压力容器、土起重机械。要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设备如气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使用注册、人员、持证情况和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一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五、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牵涉到千家万户,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制度,做到家喻户晓,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宁德市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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