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通村公路灾后修复和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通村公路灾后修复和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0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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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通村公路灾后修复和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通村公路在灾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支持和加快灾区群众生产自救进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通村公路灾后修复和管理养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通村公路灾后修复和管理养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农村公路作为农村基础性、公益性设施,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和必要保障。目前,我市已建通村油路和水泥路2129公里,1576个行政村中有978个村通了油路和水泥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出行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由于有的通村公路建设标准低,管理养护不到位,尤其是今年6月份以来,我市连续遭受暴雨袭击,全市118条通村公路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损坏,部分通村公路交通中断,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灾后自救带来了严重影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关注民生和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深刻认识加强通村公路灾后修复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及时做好通村公路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一)水毁工程修复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通村公路受灾程度,分清轻重缓急,确保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通村公路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对一般性的损坏,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进行修复;对遭受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通村公路交通中断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出示绕行路线或组织修建临时道路;对冲毁或严重受损影响行车安全的桥涵等构造物的修复工作,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协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技术复杂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和修复工作。
(二)认真开展病害调查与修复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成专班,在7月底以前对本辖区内通村公路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拟定通村公路病害处治方案和修复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大资金筹措和监管力度。要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投入、交通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积极争取投入、沿线受益单位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投入、社会募捐投入以及沿线村民采用“一事一议”等方法筹集通村公路水毁修复资金。通村公路灾后修复和管理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加强修复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技术优势,指派专职技术人员到现场协助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一名乡(镇)长具体负责,村民委员会可推选出责任心强的党员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形成监督工作机制。要设立公示牌和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工程完工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验收。
三、建立健全通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明确责任主体。根据《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筹集和落实通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指导、协调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乡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帮助下,具体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建立健全通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各地要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际,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由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决定养护单位或个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农村公路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水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时,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强通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通村公路管理养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因地制宜、确保畅通与安全、共同养护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一)管理养护任务及标准。日常管理养护的任务包括水沟清挖、路肩修整、锄草、绿化护管、清扫路面、路面除雪、路面坑槽补修、翻浆处治、局部表处、路面中修和大修、桥涵构造物维修以及路政管理等工作。通过日常性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达到以下标准:路面整洁,横坡适度,基本消除影响行车的病害;路基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坚实无损,始终处于安全的技术状况;沿线设施齐全醒目;路容路貌整洁美观,集镇路段无脏乱差现象;冬季及时除雪防滑,道路安全畅通。
(二)管理养护方式。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共同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养护路段,采用招投标形式择优选定社会养护公司或养护专业户进行养护,也可采取划分养护责任段、分路到户到人等各种形式进行养护。原则上3?5公里路段配备一名专职养护人员。大、中、小修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公开招投标形式,择优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队伍承担施工任务。对未改造且路况较差、交通量小的路段,经过充分论证后可采取季节性养护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共同组织群众完成。
(三)养护资金筹措。日常性养护资金计划标准为1000元/公里。根据《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市财政每年安排60万元用于市区通村公路养护补助,县(市、区)财政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大、中、小修工程资金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年度计划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资金来源为:财政转移支付中的交通建勤费、县(市、区)财政投入、乡镇自筹、村民采取“一事一议”筹集和相关受益的企事业单位捐赠投入。
(四)考核与奖惩。各地要建立通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验收和监督制度。要按照定期、不定期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全面实行养护经费和工效挂钩的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班按照公路工程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对通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督办,年终进行考核结帐。经年底考核,达到了养护标准后,将养护经费足额拨付到位,否则,将扣减相应的养护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40万元对通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先进的县(市、区)进行奖励。
五、加强领导,确保通村公路灾后修复和管理养护工作落到实处
通村公路点多、线长、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通村公路灾后修复和管理养护工作落到实处。要将通村公路灾后修复和管理养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一名乡镇长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组建工作专班,做到领导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树立“建养管并重”的思想,加大通村公路养护投入和质量管理力度,建立通村公路灾后修复和管理养护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不断探索和努力建立通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实现通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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