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各旅游景点对军人实施优待政策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咸政办发[2005]3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各旅游景点对军人实施优待政策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重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市各旅游景点对军人实施优待政策的意见:

1、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人离退休老干部凭有效证件参观咸宁境内各旅游景区、公园和博物馆时,一律免收门票。

2、旅游景区对军车一律免收停车费,收费公厕对军人免收如厕费。

3、旅游景区各景点的门票售票处及各景区内的停车场入口处,均要悬挂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优先、优惠及军车免费标志牌。

4、各县(市、区)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在各主要景区的要道和入口处设立双拥工作永久性固定宣传标语牌。

二OO五年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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