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河源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府〔2007〕95号
颁布日期:2007-09-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2007〕95号

印发河源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把节能减排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关于节能减排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工作,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十一五”期间我市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发〔2007〕15号文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抓紧研究制订本地节能减排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同时抄送市经贸局、环保局。

三、加强领导,确保节能减排工作扎实推进。市政府成立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刘小华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杨耀初同志及副市长温文斐同志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节能减排的日常工作,其中节能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狠抓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

四、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实施情况。各级各部门在实施《河源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反映。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河源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保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市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突出重点难点,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不变价计算)从2005年的0.94吨标煤/万元下降到0.79吨标煤/万元,降幅16%,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各为2万吨,废水排放达标率达95%以上,工业废水回收率达45%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5%以上(其中市区2008年达到80%以上);工业废气治理率达95%以上;机动车尾气达标率达90%以上;城市工业固体废弃物中危险废物以及城市医疗垃圾处理处置率达100%。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我市产业结构

(三)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加快高耗能企业的技术改造,安装变频器、无功补偿器等节电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采取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水泥、钢铁等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对列入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水泥、钢铁行业的淘汰类产品的产能,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加快退出,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以及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

(五)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按照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标准。大力引进发展食品饮料、电子电器、机械制造、轻纺服装、生物制药等低污染、低能耗产业,不断降低能源消耗水平。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环境友好型等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建设,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三、加大投入,加快节能减排工程的建设

(六)加大节能减排工程建设力度。“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2.5万吨/日以上。尽快建成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4万吨/日处理)工程并投入使用;2008年底前各县城建成1座生活污水处理厂,2010年前各中心镇建成1座生活污水处理厂,2010年全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5%以上。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市区、县城及中心镇规划建设无害化的生活垃圾处理厂,确保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继续巩固和完善市区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建设,全市医疗废物实行集中统一处置。加强对流经市县城区河段的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市污水截污能力,改善水域环境质量。市区新丰江南北沿岸综合整治在2007年前全部完成;加强矿山、印染、制药、造纸、陶瓷等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

(七)加强监管,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强化对钢铁、水泥、陶瓷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加大对水泥、钢铁企业的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加强重点行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与优化,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逐步淘汰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生产线。同时,严格控制未采取有效脱硫设施的工业窑炉和供热锅炉,燃烧含硫率要控制在0.7%以下,燃油含硫率在0.8%以下。达不到要求的要强制使用脱硫剂和限期配套脱硫设施。

(八)多渠道筹措污染减排资金。污染治理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各级政府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可根据本地实际对重点建设项目适当予以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企业污染治理措施,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对东江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广清洁生产

(九)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探索发展循环经济途径,继续加快推进园区工业经济发展,坚定走“园区式、低污染、好效益”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突出抓好“一区六园”工业园区建设。高度重视挖掘企业节能潜力,充分发挥国家、省技改扶持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一批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的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不断降低能源消耗水平。积极推广应用国家和省、市确定的低效燃煤工业锅炉改造、绿色照明等十大节能重点工程、百项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做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十)坚持节约用水。尽快完成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积极组织实施“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尽快完善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积极采用节水技术,抓好的节水工作,公共设施和用水大户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十一)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专项规划。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全面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促进粉煤灰、大宗工业废弃物、农林废弃物等综合利用。切实执行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市区力争2008年底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

(十二)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并逐步延伸覆盖到邻近的村镇。逐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实现废旧资源的再利用、资源化。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采取强制审核和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在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的力度。扩大清洁生产的推行范围,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手段,提升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合理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

(十四)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自主研发。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研发制造节能减排技术设备。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十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将节能减排领域的共性、关键性技术纳入产业发展计划,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科技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重点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设备、工艺和节能材料。组织实施能源系统优化,炉窑改造、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鼓励推广节能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加强节能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

(十六)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促进我市环保产业的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节能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备运营,推动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六、实行问责制,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七)加强领导,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节能减排的日常协调工作,其中节能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按照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及排染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十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资源节能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对钢铁、石化、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制订强制性的能耗限额标准,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市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

(十九)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及区域、流域、开发利用规划时,要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把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七、加快法规标准建设,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加大执法力度,成立节能降耗执法队伍。充实节能减排管理力量,完善节能减排监督体系,强化对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工作,依法开展节能减排执法和监察,确保节能降耗措施落实到位,加大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工业、建材业污染治理力度,认真抓好工业粉尘、烟尘的治理,减少工业粉尘和烟尘的排放;加大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力度,逐步淘汰燃煤小锅炉,限制燃料含硫量,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有效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物排放量。加强矿山、食品等行业的工业固体废物的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构建综合利用系统,提高综合利用率。

(二十一)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新建燃煤电厂要严格执行脱硫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三同时”规定,确保二氧化硫排放达到环保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省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管理和监督。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同时,要在2008年前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地区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或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八、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三)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价格政策,适度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逐步提高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核定排污当量和排污费征收额,严禁随意减免排污收费,进一步提高排污费征收率。制订和实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最低收费标准。

(二十四)制订和完善节能减排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对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二十五)全面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力度,确保定额征收,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土地的高效利用。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向,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建立完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限制向污染严重企业贷款。

九、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十七)组织节能减排主题宣传活动。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认真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介的作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及节能减排的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营造全民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营造全民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

(二十八)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教育活动。组织好每年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世界环保日、地球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开展以节能减排为主要内容的全民节约共同行动,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学校、社会等活动,建立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约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节约和环保意识。

(二十九)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十、政府带头,发挥表率作用

(三十)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各级机关要自觉做好节约资源能源工作,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做全社会节能环保表率。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

(三十一)部门齐抓共管。各级政府部门要以节电、节油为重点,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的节能及公务车节油,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落实节能减排各项政策和措施,加强节能管理和工作指导。经贸、供电部门要加强节能节电、错峰用电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节能节电氛围,积极引导工矿企业推广应用节能节电技术和装备;规划建设部门要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推广使用空心砖,力争在2008年前淘汰使用实心砖;水务部门要积极推行节约用水,在城市绿化灌溉中普遍采用淋喷装置,倡导市民使用节水用具;科技、农业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村修建使用沼气池,扶持开发太阳能产品;经贸、环保、农业、旅游等部门要积极抓好循环经济、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绿色消费等工作。

(三十二)积极推进绿色采购。认真落实国家、省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确保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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