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重点安置对象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周政办〔2015〕59号
颁布日期:2015-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重点安置对象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重点安置对象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日

周口市重点安置对象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重点安置对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和《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豫政〔2014〕20号)为总方针,以安置政策、安置条件、安置程序、考核积分、安置结果“五公开”为基础,以指令性安置为前提,建立完善“政策公开,程序规范,运行透明,监督到位”的重点安置对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促进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重点安置对象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的。

三、安置任务

凡符合在市直单位安置的重点安置对象,由市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实际重点安置对象人数等额提供单位及岗位。

凡符合在县(市、区)安置的重点安置对象,由县(市、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本辖区的实际重点安置对象人数等额提供单位及岗位。

四、计划下达

退伍安置部门将年度接收重点安置对象人员信息按要求提供给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属机关工勤、事业单位的安置任务,由退伍安置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落实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岗位),拟定安置计划;属国有企业的安置任务,由退伍安置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安置计划。上述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后,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安置实施

(一)制发工作方案。依据年度的重点安置对象接收数量和安置计划下达情况,由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联合下发年度安置工作方案。

(二)考试考核量化积分。采取文化基础考试和部队功绩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量化积分,综合排名。有关情况报同级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后,向社会公开。依据考试考核排名情况,确定重点安置对象选岗次序。

(三)组织公开遴选。依据年度安置计划和岗位性质分类,采取区分名次、依次选报志愿的方法进行公开遴选。后经退伍安置部门办理安置分配手续。未参加遴选人员视为放弃自愿选择机会,退伍安置部门将依据其量化排名、工作经历、专业特长和年度安置计划空缺等情况实行指令性分配。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固国防的高度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把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确保我市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工作方案和任务计划抓好工作落实。对于拒不落实安置任务和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三)服从安排。重点安置对象应当服从退伍安置部门的分配,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安置上岗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加强督查。组建由监察和安置部门牵头,民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明办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组,对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情况进行督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七、其他事宜

(一)关于退役士兵档案移交、接收、自主就业、供养、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严格按照豫政〔2014〕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实施以前入伍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其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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