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贵政办〔2007〕82号
颁布日期:2007-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贵政办〔2007〕82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贵港市“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

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

为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我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的有效实施,实现全市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责任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贵港市“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根据《责任状》规定的考核指标,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的基础上,市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执行《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考评。

二、考核时间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每年度考核一次。

三、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考核内容

(一)2006年度至2009年度考核以《责任状》规定的有关指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二)2010年度考核以林业用地面积、森林面积和蓄积、森林覆盖率为考核指标。

五、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上年度《贵港市“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自查结果报市林业局,抄报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林业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市区上年度《贵港市“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写出书面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林业局,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市林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六、考核标准和结果

根据《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程度对各县市区进行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考核结果,分别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90-100分的,评为优秀;75-89分的,评为合格;74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

七、奖惩办法

市人民政府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并按以下情况给予以奖惩:

(一)对考核成绩优秀,总分排在前两名的县市区发给奖牌和奖金。

(二)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三)各年度《责任状》的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分别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监察局,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监督的重要依据。

八、检查办法和评分标准

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林业生态建设投入、林业生态建设政策保障等5个项目的检查办法和评分标准按自治区林业局商自治区监察厅、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方案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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