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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提请批准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议案
| 颁布单位:国务院 中央军委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6-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提请批准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议案
1982年11月19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江南通港、张家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两年多来,沿江各省一部分外贸物资直接在两港装卸、中转,为上海港起到了一定的分流作用,同时也促进了沿江各省经济的发展。为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发挥长江水运的优势,发展沿江各省经济、贸易和旅游事业,减轻上海港的压力,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将南京港辟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口岸。因涉及我国内河航行权问题,特提请审议批准。
鉴于长江的南通、张家港已经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发,如审议同意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今后南京港至长江口沿岸再有其它港口需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时,建议授权国务院审批。
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
198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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