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公告(2013年第3号)

颁布单位:国家粮食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决定授予天津市宁河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等130户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将北京市西南郊粮食收储库等115户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准予北京市顺义平各庄粮食收储库等101户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仓号和法定代表人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事项。我局将向本次取得资格企业、延续资格企业以及企业名称、仓号、资格仓容发生变更的企业颁发“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请相关省(区、市)粮食局和单位协助收回并销毁已作废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2013年下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名单

2.2013年下半年延续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名单

3.2013年下半年变更部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事项企业名单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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