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
| 颁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体群字[20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决定开展2013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申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条件的人员。
二、培训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体群字[2011]229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并将具体培训计划(附件1)于4月30日前报体育总局群体司。
联系人:裴广
电话:010-87182733
传真:010-87182074
(二)体育局要与培训基地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各司其职,拟定培训计划,共同组织举办培训班。安徽、湖南省的培训工作分别由上海体育学院和武汉体育学院承担,西藏自治区的培训工作由成都体育学院组织选派教师赴藏办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培训工作在新疆体育局协助下由新疆师范大学承担。
(三)培训使用体育总局下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2011年版)》(以下简称《大纲》)和2012年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教材,各培训基地要按照《大纲》要求,制定培训计划。
(四)根据各地上报的2013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计划和符合培训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确定2013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名额分配(见附2)。各体育局要严格按体育总局分配的名额认真组织生源,严格审定把关,确保符合条件、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的人员参加培训,并将培训通知抄送体育总局社体中心,通知中要明确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纪律要求。
(五)培训班结束后,各培训基地须规范培训工作档案,并将学员参加培训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有关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各体育局须将培训资料汇总上报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备案。培训资料包括:培训班计划、举办培训班的通知、教学参考资料、培训班负责人、授课教师(包括单位、姓名、年龄、性别、职务或职称)、学员资料表格(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时间等)、培训工作总结,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培训经费
(一)体育总局承担符合培训资格、规定数额内的学员学费、学习材料费和食宿费,请各培训基地垫支培训经费,待全国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合理开支一次性拨付经费。
(二)各体育局及培训基地要审定账户、开户行和账号。
(三)各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好经费,充分利用基地的师资和教学、食宿等方面的条件,节约并有效使用经费。
(四)培训结束后,各体育局或培训基地须将培训经费开支明细单、经费使用说明书、培训工作总结以及获得培训合格证人员名单、基本资料及通讯录,于年底前报至体育总局社体中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部(电子版发至[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闫树文
电话:010-8718398087182200
四、检查评估
针对近几年在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申报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的对培训和申报工作不够重视、培训资格审核不严、申报人数少于培训合格人数、申报材料不规范、申报的一线社会体育指导员过少等问题,体育总局将在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期间开展检查评估工作(通知另发)。
天津体育学院受体育总局委托研究制定检查评估工作方案,近期将向各地进行问卷调查并征求意见,请予以支持配合。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3年4月18日
附件1
2013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计划统计表
培训基地(院校)
培训起止日期
培训地点
省(区、市)体育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2013年4月日
附件2
2013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北京
200
湖北
120
天津
70
湖南
70
河北
200
广东
120
山西
80
广西
100
内蒙
120
海南
60
辽宁
350
重庆
60
吉林
200
四川
100
黑龙江
80
贵州
65
上海
40
云南
50
江苏
500
西藏
110
浙江
100
陕西
80
安徽
70
甘肃
100
福建
100
青海
60
江西
65
宁夏
40
山东
230
新疆
100
河南
330
新疆生产设兵团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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