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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赵用贤宅保护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15〕241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赵用贤宅保护规划的请示》(苏文物保[2013]1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一)补充赵用贤宅历史格局的研究。
(二)进一步细化各项评估内容。补充对文物周边环境、城市建成区、现状保护区划的评估内容。
(三)应从建筑年代、格局、特点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细化价值评估。
二、关于保护区划
(一)进一步细化保护区划,明确调整依据。应保留现有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强化文物建筑南侧区域的控制力度,并明确南侧区域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和相关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说明不同级别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之间的关系。
(二)进一步调整、规范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应按条款的方式逐条说明,补充量化指标。
(三)应注意保护区划管理规定与历史文化街区管理规定的协调。
三、关于保护措施
(一)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
(二)复原、考古勘探内容不属于保护措施,考古工作应纳入考古规划统筹考虑。
四、关于专项规划
(一)补充环境规划。
(二)进一步细化管理规划。
(三)完善安防和消防规划,其规划范围应与文物保护范围相一致。
五、补充该保护规划与地方发展规划的协调内容。补充用地功能现状和规划协调内容。
六、应进一步规范文本、图纸。调整、完善规划文本的体例和表述。
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保护规划进行认真修改、完善,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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