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东陵文化陈列馆建设项目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清东陵文化陈列馆建设项目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2547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清东陵文化陈列馆规划设计方案的请示》(冀文物字[2013]25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清东陵文化陈列馆建设项目。不同意建设别墅群和大规模旅游设施。

二、对清东陵文化陈列馆建设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该拟建建筑应仅限用于世界文化遗产清东陵的保护、管理、监测和展示工作,世界遗产管理机构清东陵管理处须加强管理,并制订陈列馆使用方案和世界遗产地展示方案报你局审核。除保证必要的保护管理和游客服务功能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或地产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建设面积和规模,进一步论证在江心岛建研究所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必要性不足,不得建设。

(二)应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合理论证拟建建筑的选址,进一步做好景观视线分析,补充遗产影响评估报告。拟建建筑现有选址应进一步向西、南侧移动,尽可能远离清东陵神路及大红门。

(三)应根据清东陵遗产展示、日常管理、监测控制以及可移动文物保存的实际需要,大幅核减拟建建筑面积。

(四)应将拟建建筑总高严格控制在6米以下,建筑外观应采用当地传统建筑式样及分散式布局,建筑色调以灰色调为主,不得施用琉璃瓦和大面积建筑彩绘,以削弱其对清东陵周边环境景观风貌的影响。

(五)应完善拟建建筑功能分区,深化文物保管、陈列等功能性用房设计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地下水位高等地质水文问题,有效改善清东陵各类可移动文物的保管、陈列条件。

(六)补充排水排污、景观绿化及环境修复专项方案,不得将各类废水废物直接排放到龙口水库内,避免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应采用并适当种植当地高大植被对拟建建筑进行遮挡。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做好拟建项目设计、施工方案修改完善工作,经你局核准并依法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项目实施前,应做好拟建区域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并请将修改完善的建设方案(中英文稿)报我局备案。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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