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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 颁布单位:民政部 | 文号:民函〔2015〕360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恳请批准盐津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云政发〔2012〕11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盐津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盐井镇政通路14号迁至盐井镇通和路7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民政部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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