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建设稳定食品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建设稳定食品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

《泉州市推进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建设稳定食品价格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泉州市推进平价商店和直供

销售点建设稳定食品价格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十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控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闽政办〔2011〕169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三项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11〕500号),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1〕236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长效机制,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推进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建设稳定食品价格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短期措施与长效机制相结合、实行价格优惠与加强价格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产销对接、保障供应为核心,通过推进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建设,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特别是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者异动时,要求平价商店经营者按低于同品种市场旬平均价格10%以上销售相关商品,平抑食品市场价格。直供销售点在加大基地农产品直供量的同时,平均销售价要比周边集贸市场低10%以上。政府通过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对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经营者进行适当补贴。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底前在100家以上的综合超市或门店设立平价商店,另外以店面、摊位或直供车的形式设立150个以上的直供销售点,市政府根据各地常住人口地区分布情况和主要城区人口密集程度把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附件1),各地要按照分解的任务数按时、按质、按量推进。供销社、食品公司、蔬菜公司、水产公司、国有粮店(骨干粮店)、国有农贸市场等应发挥现有网点的作用,设立平价销售区和直供销售点;鼓励商业零售企业在其所属的超市里设立平价商品区和直供点;农贸市场经营者在其所属市场中设立平价摊位和直供摊位;种、养殖企业(专业户)、农民生产合作社以店面或者直供车的形式建立直供销售点。力争到2012年底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启动、退出、扶持、运营和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稳定食品价格的积极作用。

三、工作原则

(一)市场化运作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由企业自主投资、自负盈亏,以独立经济体参与市场竞争;政府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政策扶持和差价补贴,引导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发挥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

(二)常态化管理与应急调控相结合。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退出相应品种的平价销售方式,引导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政府启动相应食品平价销售方式,发挥平抑市场价格作用。

(三)集约化经营与市场建设相结合。要积极发挥供销社、食品公司、蔬菜公司、水产公司、国有粮店(骨干粮店)、国有农贸市场等网点作用,同时依托现有农产品消费量较大的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产销对接”以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省、市、县副食品调控基地)向农贸市场直销的方式建设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鼓励大型粮、油、肉、蛋、菜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以连锁方式进行布点,推行集约化经营。农贸市场业主应将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纳入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在市场布局中为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的设立预留空间。

四、启动退出机制

当粮食、食用油、猪肉、鸡蛋月平均零售价格环比涨幅超过10%(含10%)或蔬菜月平均零售价格环比涨幅超过20%(含20%)时启动相应品种的平价销售方式,按要求销售相应品种的平价商品;当粮食、食用油、猪肉、鸡蛋月平均零售价格环比涨幅低于10%或蔬菜月平均零售价格环比涨幅低于20%时,退出相应品种的平价销售方式。粮食、食用油、猪肉、鸡蛋、蔬菜月平均零售价格环比涨幅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函件、网络、公告、短信等形式在每月5日前发布(遇到节假日顺延),并及时提醒平价商店启动或退出平价销售方式。

五、具体内容

(一)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的资质认定

当地价格、经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资质条件分别受理经营主体关于设立平价商店、直供销售点的书面申请(附件2、附件3),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质认定意见。予以认定的,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不予认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意见。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经资质认定后,如需申请变更、注销的,应当参照以上申报程序进行。

申请设立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达到一定规模;以直供车的形式在社区、便民摊点等设立的直供销售点应符合城市行政执法部门的布点要求;

2.经营项目涵盖中低端的粮、油、肉、蛋、菜等,或者以粮、油、肉、蛋、菜其中一类或若干类为主营项目,并且陈列整齐美观、实行明码实价;

3.经营的粮、油、肉、蛋、菜等食品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质量安全标准,执行生鲜食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每天公布检测结果;

4.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器;

5.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能按照政府要求出售平价商品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6.种养殖企业(专业户)、农民生产合作社设立多个直供销售点的,由直供企业统一进行资质认定。

7.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的运营管理

1.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应在获得资质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当地价格、经贸主管部门签订《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建设经营协议书》,明确参与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切实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发生异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

2.在商店门面、平价商品经营区和直供销售点的醒目位置悬挂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牌匾,牌匾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独立设立的为“XX平价商店”;二是超市内部设立的为“平价商品专营区”;三是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的为“平价商品摊位”;四是各直供销售点均设为“XX基地(公司、合作社)直供销售点”。同时,在平价商品经营区内设置统一的“平价商品”标识及购物指引标识,营造良好的平价经营氛围;平价商品应归类并相对集中摆放,方便群众选购。还应在平价商品经营区和直供销售点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诚信公约、承诺书、价格举报电话和企业服务电话、食品检测报告等。

3.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所销售的平价商品应实行明码实价,不许存在低标高结、虚构市场平均价等违法行为或以“大特价、大甩卖”等形式促销。

4.所经营的平价商品应符合《泉州市第一批平价商品目录》(附件4),经营者在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根据不同季节适时调整具体品种或增加目录外品种。

5.平价商店要按要求控制居民平价商品的购买量(附件4),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持交易秩序,防止出现抢购、哄抢等现象。不允许以集体、团体等名义或有组织性地到平价商店选购平价商品。

6.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经营者应建立平价商品日台帐并如实记录,台账的内容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进(销)价格、进(销)总额等信息,并运用电子技术进行信息化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随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核查。

7.平价商店经营应进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8.经资质认定的平价商店自动列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价格预警等工作。

9.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质量安全规定。

(三)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的补贴机制

平价商品销售方式启动后,原则上每季度补贴一次。平价商店经营者凭借有效、合法的发票、凭证、电子单据等,于次季度月初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价差补贴资金。价格主管部门应在逐一核实平价商店上个季度各种平价商品的实际交易数量和价差后,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下拨补贴资金。对开展平价商品销售的直供销售种养企业(专业户),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和补贴资金从当地价格调节基金或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列支。

(四)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的监督考核机制

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考核机制,对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履行责任义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发现不按规定经营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资质或差价补贴(奖励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强化推进我市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的组织领导,由市物价局负责落实平价商店建设;市经贸委负责落实直供销售点建设,市农业局、公安局、财政局、粮食局、行政执法局、卫生局、交通委、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认真配合,认真解决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建设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推动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建设。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参照市里的做法,切实做好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建设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平价商店经营者的检查指导,及时查处平价商店经营者不按政府规定政策执行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列入平价商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工作,及时发布平价商品市场平均价以及粮食、食用油、猪肉、鸡蛋、蔬菜月平均零售价格环比涨幅;及时受理经营者有关平价商店的申请、变更或注销工作。经贸、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直供销售点的检查指导;农业、经贸、粮食、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要组织平价商品的生产、供应和流通工作。供销系统、食品公司、蔬菜公司、水产公司、国有粮店(骨干粮店)及国有农贸市场要充分利用网点,积极推进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建设。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平价商店质量卫生安全、计量等方面的监管,有效制止平价商店经营者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确保平价商品保质保量。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按时拨付补贴资金。公安部门要加强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的巡查,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公安及交通部门要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直供销售点经营摊点的规划设置给予支持。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建设列入督办事项,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同级价格调节基金或财政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保障经营者执行政府调控政策而产生的价差补贴资金和直供销售点以奖代补资金。

(四)强化政策支持。对农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设立的直供销售产品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免征部分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促进农超对接、场地挂钩,降低流通成本。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广泛宣传建设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扶持政策,推广经验做法,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经营者积极主动参与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的建设和经营,增强群众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信心。

附件:1.泉州市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建设任务分解表

2.泉州市平价商店建设资质申请表

3.泉州市菜篮子直供销售点建设资质申请表

4.泉州市第一批平价商品目录

附件1

泉州市平价商店和直供销售点建设任务分解表

区域

平价商店(家)

直供销售点(个)

市级

6

鲤城

4

25

丰泽

4

25

洛江

3

5

泉港

5

6

石狮

8

15

晋江

20

25

南安

15

15

惠安

9

10

安溪

11

8

永春

6

6

德化

4

5

泉州开发区

2

2

泉州台商投资区

3

3

合计

100

150

附件2

泉州市平价商店建设资质申请表

单位(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物价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分管价格负责人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经营面积(平方米)

经营品种(种数)

其中:平价商品经营面积(平方米)

其中:平价商品经营品种数

经营场所来源(所有或租赁)

年预计销售总额(元)

其中:预计平价商品销售额(元)

附送材料清单: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3、申办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采购合同或协议

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平价商品的种类及具体品种

申报理由及内容

(申报单位公章)年月日

价格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人及价格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3

泉州市菜篮子直供销售点建设资质申请表

单位(企业、基地)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直供销售点总数量(个)

其中:店面(个)

摊点(个)

直供车(辆)

主要直供品种

直供销售点

基本情况

序号

直供销售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报人及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各持一份,一份送市经贸委备案。

附件4

泉州市第一批平价商品目录

序号

具体品种

规格、等级

每人次限购量

一、粮食

中晚籼米

或江苏粳米

二级、小包装或散装

2.5公斤

二、食用油

调和油

2.5升桶装或散装

1桶或2公斤

三、猪肉

1、肋条肉

新鲜

1公斤

2、腿肉

新鲜

1公斤

四、鸡蛋

养殖场鸡蛋

新鲜完整

1公斤

五、蔬菜

1、大白菜

新鲜一级

2.5公斤

2、小白菜

新鲜一级

1公斤

3、圆白菜

新鲜一级

1.5公斤

4、上海青

新鲜一级

1公斤

5、花菜

新鲜一级

1.5公斤

6、空心菜

新鲜一级

1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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