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产业龙头十条措施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产业龙头十条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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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产业龙头十条措施的通知
漳政综〔201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大力培育产业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不断增强我市经济发展后劲。经市政府研究,提出以下措施,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
一、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筛选认定标准确定一批市级产业龙头企业和后备龙头企业,列入全市产业龙头企业名单的享受以下各项奖励补助政策(引进项目已享受“一厂一策”税收优惠政策不再重复享受)。产业龙头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当年产值和实缴税收增长低于15%的企业退出产业龙头名单。
二、设立专项资金。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产业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龙头企业规模扩张、引进龙头、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创新平台等,优先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省级专项资金项目。
三、鼓励做大规模。龙头企业以上一年实缴地方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为基数,每年上缴的地方税收的增量部分予以三年(次)奖励。第一年(次)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第二年(次)按增量40%给予奖励,第三年(次)按增量20%给予奖励。
四、鼓励引进龙头。龙头企业引进各类相关配套企业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新建项目投产经营之日起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在前三年内,每年分别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20%、10%的比例奖励给引进项目的龙头企业。
五、鼓励兼并重组。龙头企业增资扩股给予实际增资额的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龙头企业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方式兼并重组除关联企业之外的上下游配套企业的,按事后补助原则,给予实际并购支出额的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加大技术改造。市级以上产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列入省、市级技改重点储备项目库并获得省级预算内资金补助的,按省级预算内补助金额的30%予以市级财政地方配套,项目达产后予以兑现。
七、发展创新平台。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创新平台,对新设立国家级的创新平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博士后每人给予5万元的科研、生活补助。
八、支持资本金注入。对产业龙头企业有持续投资需求的,可参照《漳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按照“参股不控股”原则,以股权投资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资本金投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龙头企业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产业链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其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参股不控股”原则,以股权投资方式给予资本金投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优化金融服务。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重点满足其贷款需求,最大限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创新开办土地承包经营权、商标权及专利权、农业机械抵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不断优化还款方式、服务模式,切实支持我市产业龙头企业发展。
十、加强绿色服务。“一企一策”培育扶持龙头企业,从减轻负担、扩大投资、生产许可、资质资格认定、要素保障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支持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龙头企业实行年检制,简化通关和检验程序,缩短审批时间,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出口退税。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制定企业收费手册,凡未列入手册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缴。严格规范涉企检查,加强对龙头企业的引导和服务。建立培育产业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和市级领导挂钩龙头企业制度。加强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定期召开运行分析调度会。
本措施按事后补助的原则进行奖励,本市内已出台的各类财政奖励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本意见中涉及财政奖补由市财政局先行垫付,年终结算时与各县(市、区),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按照现有财政体制结算抵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漳州市龙头企业及后备龙头企业筛选认定标准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0日
漳州市龙头企业及后备龙头企业筛选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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