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漳政办〔2015〕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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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漳政办〔2015〕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闽民保〔2015〕19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人均补助水平按照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6%同步提高。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含漳州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保障标准由原来的470元/人·月提高到540元/人·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350元/人·月;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保障标准由原来的420元/人·月提高到540元/人·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350元/人·月;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和常山开发区保障标准由原来的420元/人·月提高到492元/人·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320元/人·月。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15年7月份起发放。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全市2014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9267)的70%核定,提高后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6487元/人·年,即541元/人·月。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别是:芗城区为7559元/人·年,即630元/人·月;龙文区为8491元/人·年,即708元/人·月;龙海市为7166元/人·年,即597元/人·月;漳浦县为6856元/人·年,即571元/人·月;云霄县为5720元/人·年,即477元/人·月;东山县为7467元/人·年,即622元/人·月;诏安县为6017元/人·年,即501元/人·月;南靖县为6303元/人·年,即525元/人·月;平和县为5367元/人·年,即447元/人·月;华安县为6012元/人·年,即501元/人·月;长泰县为7715元/人·年,即643元/人·月;常山开发区为5720元/人·年,即477元/人·月;台商投资区为7166元/人·年,即597元/人·月。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15年7月份起发放。
三、工作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措施做好提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核查补发工作,有关发放工作要在10月底前完成,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落到实处。各地完成情况请于11月底前报市民政局(电话、传真:2054532)。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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