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漳政办〔20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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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漳州市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灾害防御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的工作方案》(闽委〔2010〕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9号)要求,结合我市防灾减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总体部署,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加大避灾点建设力度,不断增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整体防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避灾场所和基本生活保障,为海西建设和漳州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加大力度,全面覆盖。在全市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建制村(社区)均建设有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避灾场所,形成全面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避灾网络。
(二)科学选址,确保安全。在选点中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原则,避开地震断裂、易灾、易涝和地质灾害等危险地段,主要布局在人口聚集区域的安全地带。
(三)整合资源,综合利用。要充分盘活区域内可用资源,综合利用当地学校操场、城市广场、绿地公园和现有安全、抗震性能高的建筑设施,采取确认、修缮、加固、拓宽等方式设立避灾场所。
(四)完善设施,规范管理。完善硬件设施,建立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应急预案,充实物资储备,强化避灾点的应急救助功能,满足灾害期间受灾群众安置救助需求。
三、目标任务
(一)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2011年底前,在全市建成230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其中,芗城区180个,龙文区79个,龙海市317个,漳浦县359个,云霄县220个,东山县95个,诏安县278个,南靖县237个,平和县300个,华安县130个,长泰县95个,常山开发区5个,漳州开发区5个。每个县(市、区)建设3~4个容量不小于300人的县级避灾点。每个乡(镇、街道)建成2~3个容量不小于200人的乡级避灾点。每个建制村(社区)原则上建设1个村级避灾点,人口较多或居住范围较为分散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建设2个村级避灾点,单个避灾点容量不小于100人。
(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2011年底前,在全市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国家标准要求建成29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中龙海市、芗城区、龙文区、漳浦县、长泰县各3处,其中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各建1处Ⅰ类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各2处,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各1处。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根据人口密度、抗震设防水平和经济能力可适当增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各县(市、区)至少要建设1个有效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避难场所(可参照Ⅰ-Ⅲ类标准建设),其余地震避难场所人员容量不少于300人。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确定场所。自然灾害避灾点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原则经专家论证后选择确定。避灾点建设应充分整合现有公共资源,利用经过建设部门鉴定为安全的建筑设施,原则上不新建专门场所。县级避灾点应利用人防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中心等公共建筑物。乡级避灾点建设应利用新建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食堂等符合避灾安置要求的公共设施。村级避灾点建设应利用礼堂、村部、老人活动中心和中心学校合并后空置学校及祖厝、祠堂等公益活动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选择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就近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和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二)配齐应急设施。自然灾害避灾点应设置办公室(值班室)、避灾群众男(女)宿舍、仓库、厕所等必备场所。避灾点应配备简易卧具(床或床板、棉被或毛巾被、草席等)、应急灯、炉灶、锅碗瓢盆、手电、蜡烛等保障物资及生活必需品。各县(市、区)要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确保灾情发生后灾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建设。Ⅲ类地震避难场所应设置的配套设施:应急篷宿区设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等。Ⅱ类地震避难场所除Ⅲ类配置外,还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Ⅰ类地震避难场所除Ⅲ、Ⅱ类配置外,还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应急停车场、应急停机坪、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功能介绍设施。
(三)设置明显标志。在通往避灾点的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设置“XX县(市、区)+地名或XX乡(镇)或XX村(社区)避灾点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路线指示牌,指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指示牌外观为蓝底白字加箭头。在避灾点建筑外墙设置全省统一的“自然灾害避灾点”标示牌,标示牌由省民政厅安排资金统一制作,采用铝合金荧光底板,尺寸为宽60CM、高50CM。“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示牌的图案、尺寸统一由地震部门提供(见附件5),设置内容包括四大类: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牌、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指示牌、应急避难场所内道路指示牌、应急避难场所内功能指示牌,块数视情况安装设置,可采用夜间发光牌。标示牌设置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和相关标志牌相协调,高低可同比例放大或缩小。避灾点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示牌落款为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规章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各自然灾害避灾点要制订避灾点工作制度、管理人员职责、避灾人员守则等管理制度,张贴悬挂防灾减灾宣传图片资料,做到宣传到位、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要制订与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相配套的救助预案,在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人员安置方案、安置程序、后勤及医疗保障、回迁条件、物品入库等方面,明确应急救助步骤和避灾点运行程序。县级避灾点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乡级避灾点由乡(镇)政府或街道管理,村级避灾点由村(居)委会管理。每个避灾点要明确责任人,建立物资配备台帐,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各种物品整洁完好。各市、县(区)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料存档并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内容应包括名称、详细地址、场址选择、面积、可容纳人员及平面示意图等。应急避难场所基本信息应在各自政府网站上公布,便于民众查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由其权属或管理单位负责,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在突发灾害事故时的紧急启用,由县(市、区)及相关单位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权属和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
五、实施步骤
各地应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建设进度,全力推进避灾点建设。2011年底,形成全面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避灾网络。
(一)2010年,全市各县(市、区)编制完成避灾安置场所规划,确定选点方案,制定完善避灾点各项制度,建成69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其中芗城区39个,龙文区14个,龙海市203个,漳浦县100个,云霄县40个,东山县20个,诏安县60个,南靖县36个,平和县70个,华安县22个,长泰县80个,常山开发区2个,漳州开发区4个)。2011年,要做好避灾点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二)2011年,完成其余70%避灾避险场所的建设,即建成161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形成覆盖全市所有县、乡、村的避灾网络。同时,完成全市所有避灾点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三)2011年10月底,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国家标准要求,完成29处规范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避灾避险场所建设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作为当前和明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推动避灾点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避灾场所建设尽量赶在洪涝灾害及台风季节之前完成,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工作责任,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精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细化分阶段目标,倒排工作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避灾点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避灾避险场所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各项工作负总责。民政部门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避灾点建设的牵头组织、业务指导、沟通协调、信息汇总工作。防汛、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园林、卫生、电力、广电、自来水、气象、安全生产、地勘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民政、地震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其中,防汛指挥部门负责汛情预警、预报、发布工作,为避灾点加强防汛能力提供指导。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各地做好避灾点项目建设。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监测,为避灾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供技术指导;负责督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挂牌工作和帮助场所选址、场所建成后验收的牵头组织、业务指导、沟通协调、信息汇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和相应的财政体制安排避灾点建设补助资金、及其拨付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评估、监测、预警,为避灾点远离地质灾害威胁地带、安全建设提供指导。建设部门负责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负责指导用于避灾点建设的建筑物安全鉴定。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避灾点建设和运用的气象保障服务。避灾点权属单位要全力支持做好避灾点建设,并签订避灾点使用管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做好避灾点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救灾物资和避灾点设施安全。各避灾点责任人名单由各县(市、区)政府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防汛办备案。
(三)加大投入,经费保障。自然灾害避灾点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检测以及救灾物资所需资金以当地政府投入为主,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避灾期间避灾人员的生活保障资金从各级政府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应急补助资金中安排。
(四)强化督查,保证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大对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督查落实力度。建立每旬通报、逐月考核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常山开发区管委会,于每月10日、20日将旬报、每月1日将月报报送市民政局和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汇总后于次日分别报送省民政厅和省地震局。市民政局和市地震局要会同市直各协办部门加强对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全力推进避灾避险场所建设工作。
附件:1、漳州市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任务表
2、2010、2011年漳州市自然避灾点建设任务分解表
3、村(社区)级避灾点基本生活保障物资明细表
4、漳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表
5、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示牌图案尺寸规格表
6、《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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