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甘政办发〔2012〕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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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8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已经水利部和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2日
甘肃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
为了支持甘肃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支撑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水利部将甘肃省列为全国加快水利改革省级试点之一,重点开展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深化水价改革3项改革试点。为切实做好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制约甘肃水利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创新建设管理体制、服务大规模水利建设,深化运行管理改革、保障工程长效运行;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拓展水利管理、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推进水价改革,完善以节水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通过以上改革,为大力发展民生水利、生态水利和资源水利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为甘肃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提供坚实水利支撑,为全国水利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立足省情、水情、工情,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解决当前制约水利发展的突出问题,又要把握水利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面向未来,面向发展,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水利要求的长效机制。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河西地区、中部地区和陇东、南地区的资源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利改革发展状况,合理分类,规范指导,把握改革方向的一致性,突出改革措施的针对性。
3.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从加快全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全局出发,统筹水利发展和水利改革,把各项水利改革任务作为有机整体,协调推进,并准确把握试点改革三项任务的要点,抓住重点,集中攻坚,力争突破。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水利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创新,又要广泛动员,提高水利改革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政府、社会共同推进的强大合力。
(三)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3年的时间,建立制度健全、市场规范、监管有力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管理科学、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职能明确、布局合理、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1.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全省除牧区县、半农半牧县以及兰州市辖区以外,其他县市区组建水利建设管理站(以下简称“建管站”),组建率达到80%以上,承担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全面实行水利工程建设主体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全省除牧区县、半农半牧县以及兰州市辖区以外,其他县市区要组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质监站”),组建率达到80%以上;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足额落实大中型水利工程公益性“两费”,建立产权明晰、主体明确、责任到位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2.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设置基层水利站,明确公益性职能,定岗定编,落实经费;设置事业单位性质的抗旱防汛服务队,提供专业化的水利服务;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组建,扶持农民用水者协会能力建设。
3.水价改革。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大型灌区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高扬程提水灌区建立农灌电费财政补贴机制。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改革,执行农业灌排电价,给予税收减免;稳步推进城市水价改革,计量设施完善的城市实行阶梯式水价,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
二、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一)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性质和类别的不同,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区分工程规模、项目性质,确定不同的项目法人组建模式。
1.大中型水利工程。
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建管合一”的要求,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化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运营、债务偿还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条件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代建制、BT(建设—转让)等新的建设管理模式。
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项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力量满足建设管理要求的,可以依托运行管理单位组建项目法人。
2.集中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
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更新改造及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等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以县市区为单元组建事业性质的建管站作为项目法人机构,参照国家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集中建设管理。建管站的组建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建管站承担县域内各类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责和事业单位的性质及职能,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来源。建管站是县市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行使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建管站事业编制在县市区内调剂解决,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按照“统一规划、民办公助、民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加强村级及民办公助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受益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村级及民办公助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1)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原则,合理安排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农业开发、扶贫开发等部门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2)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市州、县市区财政在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奖补资金,推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办法。
(3)民主决策,科学管理。按照村民自愿、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原则,由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项目的建设责任主体和管护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4)完善制度,加强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村级及民办公助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机制,项目建设管理实行公示制、报账制、验收制。
(二)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体系。
健全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形成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体系。
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检查督促市州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工作;市州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的检查监督,指导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机构,全面开展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委派现场质量监督员,加强现场质量监管,实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推广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落实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岗双责”制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三)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
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公开制度,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快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公开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依托门户网站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省水利厅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标准和评价标准,组织开展进入甘肃省市场的节水灌溉设备认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水利建设市场进行监管。
2.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告知性备案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定期、集中的综合性审查,准予综合实力、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强的单位参与今后一定时期省内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对产品质量低劣、有违规招投标等不良行为的单位列入黑名单,暂停或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参与省内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资格。
(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在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落实公益性“两费”,巩固改革成果,加强内部改革,提高管理效率。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方面,合理划分工程类型,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落实管护主体、明确安全责任、落实管护经费。
1.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1)足额落实公益性“两费”,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以足额落实公益性人员经费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为核心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根据2008年水管体制改革完成时各级政府批复核定的公益性人员经费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标准,将公益性人员经费全部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采取地方自筹和中央水利基金维修养护经费补助的方式解决。
(2)深化内部管理改革,推行制度化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一步深化内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度、绩效工资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节支降耗,严格控制办公经费。非公益性定编人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坚持灌区代表大会、灌区管理委员会等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机制,实行民主化管理,接受受益农户监督。推进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价考核制度。
2.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自管自用等划分小型水利工程类型,并作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职责划分和产权界定的主要依据,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明晰工程产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采用集中管理、专业化和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公益性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可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区域(县)或流域水系内集中管理,或者实行乡镇水利站(所)统一管理,也可纳入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以经营性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可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涉及防洪、供水等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得拍卖。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原则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乡镇水利站集中管理。
对于公益性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有关部门核定公益性工程管理人员及维修养护经费补助标准,建立小型水利工程公益性任务财政补偿机制、工程财务补助机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以健全服务机构、明确公益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完善保障机制为重点,组建基层水利站、专业化服务队伍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一步提升基层水利服务水平。
(一)加强基层水利站建设。
1.组建基层水利站。根据我省实际,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幅员面积、水利及农业生产特点等因素,按照“服务全覆盖,形式多样化”的原则,在水利建设和管理任务较重地区以乡镇为单元,其他地区以流域或区域为单元,设置基层水利站。基层水利站可依托现有流域管理机构和灌区水管单位的水利管理站或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建。
2.明确公益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基层水利站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资源管理与保护、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事纠纷调解、水法规宣传和水利科技推广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组织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与运行。基层水利站可以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也可以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的管理体制,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3.落实编制和经费。基层水利站主要承担公益性职责,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考虑乡镇面积、工程数量和管理任务等因素,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核定基层水利站人员编制。编制在县市区内调剂解决。按照基层水利站的公益性服务职能和性质,由县级财政将其人员工资、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在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费中安排资金加大对基层水利站的投入,结合农村水利项目建设,支持基层水利站提升服务能力。
4.改善人员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定期考评、合理流动”的人事管理制度。基层水利站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基层水利站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在水利专业大专以上毕业人员中公开招聘,也可在水利行业内在岗无编制人员或者具有水利工作经验的乡镇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推行进岗考核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全面提高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5.加强管理考核。基层水利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水利站的工作任务、工作计划、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乡镇水利站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督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根据乡镇水利站岗位职责,确定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建立县级水利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等参与的考核机制,将乡镇水利站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的评价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惩罚。
(二)加快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
根据防汛抗旱任务和农村水利建设管理的实际需求,积极支持抗旱防汛服务队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以政府购买水利服务等方式支持水利科技推广队、工程维修养护队等其他专业化服务队伍的发展。
1.全面组建。按照“一县一队”的原则,每个县市区设置一个以抗旱防汛服务为主的专业化服务队。
2.明确职能。抗旱防汛服务队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法规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委托的抗旱防汛职责,主要承担抗旱防汛物资器材储备、应急抗旱防汛物资运输、防汛抢险和救援等公益性职责和抗旱设备、物资、机具的供应、租赁、维修以及抗旱提水、运水等社会化服务职能。
3.明确准公益性质。抗旱防汛服务队既承担公益性职责、又具有社会化服务职能,原则上按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定性。抗旱防汛服务队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落实经费和编制。抗旱防汛服务队承担公益性职责,人员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商水利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纳入财政预算;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交同级财政,用于补贴抗旱防汛服务队工作经费。
5.改善条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抗旱防汛服务队的组建工作,落实专项资金,加大投入,改善办公条件,配备专用设施设备。
(三)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1.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政府指导、农民自愿、自主管理”的原则,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河西地区,原则上按照“一村一会”,以村为单元或者以水文边界为单元全面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中部地区,原则上按照“一村一组”全面组建村社管水组织、水利合作社、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陇东、南地区积极培育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2.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作用。河西地区,充分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在水权配置、水量分配、计划用水、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制度,加强培训,改善条件,增强能力建设。中部地区,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维护中的作用,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良性运行机制。陇东、南部地区,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维护中的作用。
3.加大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从水利基金、水利工程年度预算、灌渠改造、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资金中,确定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水利计量设施安装及田间配套工程的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促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良性发展。民政部门简化程序,减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注册登记、年检、年审有关费用,减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担。水管单位根据水费收入情况,给予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相应补助。乡镇水利站加强协会执委会候选人和用水户代表培训工作。
四、水价改革
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改革和城市水价改革,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差别水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和高效用水。
(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和完善计量设施为基础,以发展农民用水者协会为保障,以创新水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为核心,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1.明晰初始水权。把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作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着力点,有机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农村水权制度建设,按照“明晰水权、总量控制、效率优先、定额管理”的原则,以《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为依据,水资源紧缺地区按照流域、区域、灌区、农户自上而下逐级明晰初始水权,逐步逐级推行初始水权配置到亩、明晰到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权证书,保障农业用水户基本的用水权益。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扩大交易范围,鼓励农业用水户通过水权流转获得节水收益。
2.完善计量设施。实施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的大中型灌区,在产权分界点设置完善的计量设施,确保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全部实现计量,灌区管理单位按照实际计量水量收取水费。其它灌区和末级渠系依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和完善相应的量测水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农渠进口计量,其他地区实行斗渠进口计量。农业灌溉机井全部安装机电井计量设施,所需经费申请国家有关部委给予解决。
3.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助经费的基础上,大型灌区实行灌溉定额内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优惠水价按不包括折旧费、剥离财政补助经费部分后的运行成本核定,累进加价的幅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4.实施终端水价。计量设施完善的大中型灌区推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终端水价制度。末级渠系水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末级渠系运行和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用水户协会协商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末级渠系水费由农民用水者协会收取、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灌区水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用水户的监督。其他没有推行终端水价的灌区,灌区水管单位达到成本水价的基础上提取不低于成本水价的10%给予农民用水者协会补助;未达到成本水价的灌区,由灌区管理单位、受益农户和农民用水者协会协商确定补助标准。
5.实行电费补贴。全省提水灌区继续实行农灌电价优惠政策。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以水定电、以电控水、明晰水权、节约用水、减轻负担的原则,建立高扬程提水灌区电费补贴制度,全省万亩以上高扬程提水灌区2011年以后由于农灌电价调整新增的电费支出,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订。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改革。
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县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会同水务部门核定、调整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其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受益农户协商确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定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办法。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水资源条件及相关标准,合理核定农民生活用水基础用量。基础用量内实行基本水价和水费包干;超出基础用量一定比例以外的用水,适当提高水价标准,促进节约用水。根据《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甘政办发〔2009〕227号)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运行实际情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给予税收减免,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优惠价格。
(三)城市水价改革。
按照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的原则,综合考虑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等因素,在加强供水企业成本监审,强化成本约束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城市水价改革。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理顺城市供水价格结构。
1.完善城市水价计价方式。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大“一表一户”改造力度,推进抄表到户工作,逐步实现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及其比价关系,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距,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对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
2.理顺水价结构。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用水的结构简化水价分类,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综合考虑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营情况,着力解决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供排水行业协调发展。理顺再生水与城市供水的比价关系。加大再生水设施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对再生水的生产使用的优惠政策,降低再生水使用成本,鼓励再生水的使用,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
五、水利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为副组长,由省编办、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组成的水利改革领导小组,指导水利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负责水利改革试点实施具体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水利改革试点领导机构,全面加强辖区内水利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利改革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各职能部门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协作,共同实施。编制部门牵头,水利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配合,负责建管站、质监站、基层水利站、抗旱防汛服务队的组建工作。民政部门牵头,水利部门配合,负责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培育工作。发展改革(物价)部门牵头、水利部门配合,负责农业水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城市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的调整工作;财政部门牵头,水利部门配合,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公益性“两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补助、万亩以上高扬程提水灌区电费补贴等工作。水利部门牵头负责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建设、水利建设市场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内部管理改革、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以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对水利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水利改革的认识和关注度。通过召开全省水利改革试点动员会及工作会议、举办水利改革试点培训班等方式,积极动员全省水利改革各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水利改革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四)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把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协商机制,分别建立省水利厅主管厅长与各市州分管副市长以及市州水利局与各县市区分管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公开改革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吸收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等方式,促进公众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水价改革等的参与。建立水利改革动态和检查通报制度,定期与不定期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水利改革试点工作与水利项目安排相挂钩,对于水利改革试点工作力度大、措施新、办法实、效果好的县市区,优先安排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落实水利改革试点专项经费,及时调查研究解决水利改革中的疑难问题。
(五)落实机构编制。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增有减”的原则,对水利改革试点新增的编制给予适度倾斜,有空编的首先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在县域范围内调剂解决。具体意见由省编办会同省水利厅制订。
六、水利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前期阶段(2011.10—2012.6)。
1.成立工作机构。省政府成立甘肃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市州、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编制试点方案。编制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按程序完成咨询、报批工作,经水利部与省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甘肃省三项改革试点的纲领性文件。
(二)推进阶段(2012.7—2014.12)。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深化水价改革等三项水利改革。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1—2015.6)。
1.初步验收。省水利改革试点领导小组会同市州人民政府对各市州改革成果进行初步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完成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2.总体验收。水利部会同省人民政府对水利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体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水利部授牌。
具体工作进程和责任分工见附件。
附件:甘肃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安排
附件:
甘肃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安排
主要任务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责任部门
…10月11月12月1月-6月7月-12月1月-6月7月-12月1月-6月7月-12月1月2月3月4月5月6月
前期阶段(2011.10~2012.6)
1.成立工作机构
省水利改革领导小组
2.《试点方案》编制、咨询和报批。
省水利厅
推进阶段(2012.7~2014.7)
1.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1)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省水利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配合。建管站组建工作由省编办牵头。
(2)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省水利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配合。质监站组建工作由省编办牵头。
(3)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
省水利厅
(4)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公益性“两费”落实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水利厅配合。
(5)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2、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基层水利站建设
省编办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配合。
(2)加快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
省编办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配合。
(3)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省民政厅牵头,省水利厅配合。
3.水价改革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配合。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改革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配合。
(3)城市水价改革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配合。
总结验收阶段(2015.1~2015.3)
(1)初步验收
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参与。
(2)总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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