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过程中办理有关证件的意见》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过程中办理有关证件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嘉政办发〔2010〕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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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过程中办理有关证件的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0〕151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6部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过程中办理有关证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过程中办理有关证件的意见
为确保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补充登记工作的通知》和省宗教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办理房产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管理条例》和1989年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问题的原则意见》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具备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测绘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城市规划合格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后,房管部门可以办理房产证。不再前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农村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测绘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村镇规划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后,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
二、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占用土地需由国土部门组织测绘,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确权手续,经审核公示无争议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再前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划拨土地决定书等材料。
三、关于办理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文件材料,并做到各项制度措施落实,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时,可以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不再前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等法律文书。
四、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相关证件费用。各有关部门在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免除宗教活动场所办理相关证件的费用。除房屋、土地测绘费、规划费等经营性收费从低或减半收取外,政府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包括房产登记费、土地登记事业费、消防培训费等)酌情予以免除。
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证件是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依法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土、房管、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宗教活动场所相关证件的办理工作,民族宗教部门要认真组织安排各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办理相关证件,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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