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意见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意见》(甘政发〔2008〕31号),完善我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的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适用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以及市政府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经营性单位或企业(以下简称其他单位)。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按规定上交的净利润;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企业清算净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政府对企业(单位)追加资本的支出和购买国有股份等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政府决定的重大工程项目支出,补充社会保障经费支出等。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三)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报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属企业及各预算单位。

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直接进行编制;其他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进行编制,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核汇总。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收取。市属企业应按规定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其他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负责组织,并监督企业(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提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批;其他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依据批准的预算范围对其所属企业(单位)提出的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时,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上报市政府。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主要职责: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调整使用预算收支科目;审核、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

(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主要职责: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监督所监管企业(单位)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管理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方式和上交比例

1.市属企业年度净利润的上交比例和方式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不同行业及上年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具体为:金昌化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金昌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上年度净利润的10直接上交;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上年度净利润的5直接上交。其他市属企业年度净利润的上交比例和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剩余利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如市政府需要,可适当调整上交比例。

2.市属企业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的上交方式和比例,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红总额及国有股份所占比例向市财政(市国资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3.市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净收入由受让方全额上交市财政(市国资委)。

4、市属企业清算净收入由清算方全额上交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5.其他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单位)的实际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企业(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和核定。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收益类别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申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如实填报申报表,附送相关资料。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核定上交收益金额。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财务监督。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等部门对企业(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可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审计报告及企业(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核查。对中介机构和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隐瞒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考核评价。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要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作为企业(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与企业绩效考核年度薪酬兑现分配政策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八、工作要求

(一)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办法,及时处理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科学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从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出发,科学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三)认真做好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加经营预算的透明度,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特点的管理方式,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四)认真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及时培训有关企业、单位财务人员,统一思想认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搞好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五)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资本投向和投入的指导和监管,严格管理,规范运作,确保经营预算工作在政府的统一监管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运行。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从2011年开始实施,2011年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基数以2010年为准。其他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根据实际逐步开展。县、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由县、区政府决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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