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绩效问责力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绩效问责力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甘肃省金昌市委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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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绩效问责力度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4〕86号
永昌县委,金川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为严肃信访工作纪律,靠实信访工作责任,形成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倒逼机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7号)、《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3〕11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绩效问责力度的通知》(甘办发〔2013〕75号)精神,现就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加大信访工作绩效问责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通报制度
(一)旬研判。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每10天对来市赴省进京信访形势进行一次分析研判,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重点来信来访,提醒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第一时间主动应对,及时消除苗头隐患。
(二)月通报。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对来市赴省进京上访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向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通报工作情况,并对来市赴省进京问题突出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属在金单位进行专项通报,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改进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三)季点评。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信访形势分析会,通报信访形势,点评工作开展情况。来市赴省进京上访情况分县区、市直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单位和乡镇、街道(社区)、县区属部门(单位)两个层面进行排位,成绩突出和问题突出的2个单位负责同志在全市信访形势分析会上分别作经验交流和改进工作发言。
二、健全完善约谈制度
(一)两次被通报或在季度信访形势分析会上作改进工作发言后,两个月内工作仍无改观的,由市上分管领导会同纪检、组织部门约谈其党政主要领导。
(二)全市信访工作被省上通报批评,或在省上作了改进工作发言,或市上分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被省上约谈,或引发大规模来市赴省进京集体访、进京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涉事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
三、建立黄牌警告制度
被市上领导约谈的单位,一个月内工作无改观,给予黄牌警告,实行重点管理,限期两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工作明显好转的,向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可解除黄牌警告;工作仍未改观的,视情延长黄牌警告时间。
四、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一)年底尚未解除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不得分。
(二)年底尚未解除黄牌警告的单位,在年底市委、市政府科学发展业绩考核中,有关信访工作目标项不得分,并取消年底综合评优资格。
(三)年底尚未解除黄牌警告的乡镇、街道(社区)、县区属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属在金单位,建议县、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年底综合评优资格。
(四)黄牌警告期内单位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领导不提拔、不评优。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充分行使信访工作“三项建议权”,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玩忽职守,决策失误,处理不慎,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责令作出深刻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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