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城关区为创建全市“创新创业示范区”试点区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城关区为创建全市“创新创业示范区”试点区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5〕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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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城关区为创建全市“创新创业示范区”试点区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城关区为创建全市“创新创业示范区”试点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关区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创建全市“创新创业示范区”试点区的具体方案。以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着力点,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切实用好省上“创新创业示范区”相关优惠政策,优化使用配套资金,通过集中资金扶持重点企业、创业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创新创业示范区”建设。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加大对全市创新创业工作和城关区创建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重点在资金配套、场地协调、基础设施、服务平台建设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和倾斜。特别是各部门要积极沟通,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城关区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为城关区创建全市“创新创业示范区”试点区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市人社局要结合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尽快制定全市“创新创业示范区”评定标准、验收程序等相关配套措施,为下一步在全市范围推广“创新创业示范区”创建工作打好基础。
四、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和各县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创建全市“创新创业示范区”,并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导、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工作,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其中,最大限度地释放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辟就业新空间。
五、各县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将全市“创新创业示范区”建设与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有机融合,有关优惠政策可互通互享。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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