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 文号:张政发〔2010〕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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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张政发〔2010〕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已经2010年3月19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这项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群众关注度高。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2009年至2011年三年近期改革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将组织实施《张掖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改革的重点工作,坚定信心,强力推进,积极筹措资金,强化组织培训,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按期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张掖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
为稳步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巩固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1.三年内,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提高并保持在90%以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通过降低费率和缓缴医疗保险费等办法,努力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对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暂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待企业经营情况好转后,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实施)
3.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2009年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根据个人经济状况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争取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2010年,全市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人均30元。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类人员、农村五保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等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相关部门组织代缴。(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口委负责实施)
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2011年政策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和60%以上。扩大门诊统筹试点范围,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降低中医药起付标准20%以上,提高报销比例10%以上,将中医、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列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2010年积极探索试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规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严格风险金管理和使用审批制度,防止基金透支风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严格基金管理。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监察、审计工作力度。基金监察、审计工作要列入监察、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规范和完善基金收支情况社会公示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肃查处虚报冒领、侵吞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基金安全。(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实施)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拨付程序。资助城乡一二类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由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残联负责实施)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继续探索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付费方式,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改进医疗保障服务,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建立市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市内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异地就业务工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系统。逐步推行城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一卡通”,完成身份认定、诊疗记录和费用结算。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实现全市互联互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由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5.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健康保险,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加强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优化理赔程序,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规范发展。(由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实施)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2010年3月1日起在高台县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6月1日起甘州区、临泽县、肃南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底前在全市六县区全部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起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统一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中标后直接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到医疗机构,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实现基本药物“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将基本药物列入重点抽验品种,建立定期专项检查制度,向社会公布抽验结果。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市、县区要按照省上提出的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品种目录的要求,合理使用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的基本药物。(由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二)切实健全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根据我省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制定我市实施细则。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研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的合理补偿,保障正常运转。(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实施)
(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从2010年起,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全部基本药物并优先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
2.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
3.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由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卫生资源配置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负责实施)
2.根据国家和省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制定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标准。包括医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医务人员数量和结构,医疗设备配备数量、配备品种和医院人文环境优化等。(由市发改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三年内建设两个标准化市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建设11个标准化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31个乡镇中心卫生院,新建、改造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争取项目、多方筹资方式,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加快医疗废物处理等辅助配套设施建设。(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抓好2009年公开招聘450名医学专业毕业生的管理使用工作。2010年继续招聘医学大学生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对公开招聘到乡镇卫生院的毕业生,全部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与当地县区卫生、人事部门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进行免费岗前培训。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政策标准,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按年人均1.5万元(月人均1250元)标准补助用人单位,由市、县区按有关政策落实。从2010年起纳入省对市、县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负责实施)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期培养制度,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制定基层卫生人员进修培训计划,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培训,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乡村医生进修培训可与实际工作灵活结合,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进行。市人民医院对口支援肃南县、临泽县、民乐县医院;每个县区综合医院、中医院对口帮扶本县区至少2个乡镇卫生院,并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实施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3年内为每个县区培养15名大专以上中医药人才。(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实施)
3.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2010年起,对中央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毕业生,自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的,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五年以上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晋升方面给予倾斜。(由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编办负责实施)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政府负责承担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所在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平均水平相衔接。(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负责实施)
2.鼓励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按定额定向和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助。推进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卫生服务整体水平。(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逐步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加成率,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绩效工资等管理制度。(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落实村医补助政策。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给予补助。(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由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2.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认真开展巡回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要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病例和地方病病例管理、疾病防治指导、结核病病例管理、重型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等服务。市、县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认真履行相关业务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职责。要建立市、县区、乡镇及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分级分工制度,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及家庭病床制度。(由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3.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临聘人员人事代理制和派遣制。在全市推进人员竞聘制、院长竞聘制、绩效工资制、岗位责任制、资格准入制管理模式,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职责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负责实施)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从2010年开始,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定期为全市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全市3岁以下的婴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服务。(由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3.广泛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大力开展以家庭为单元的健康教育活动,全市新闻媒体要开设健康知识讲座(宣传)栏目,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倡导控烟、控酒、控盐、控油等健康生活方式;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积极创建无烟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卫生村镇建设,着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积极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广电局负责实施)。
(二)实施国家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2010年继续开展以下项目:(由市卫生局、市人口委负责实施)
(1)为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
(2)为全市35-59岁农村妇女进行常见病检查,对重点人群进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
(3)为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其中,2010年补服叶酸人数为6300人。
(4)补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积极完成省上下达的复明手术任务。
(5)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程。2010年改厕11000座。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鼠防机构、残疾人康复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认真做好张掖市精神卫生防治专科医院建设的各项工作。加强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实施)
2.加强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工作。为53所乡镇卫生院配备急救车辆和设备。(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落实综合医院传染病区、鼠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按照省卫生厅要求,建立卫生应急机构,完善应急机制,以三州药业公司为主,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储备体系,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药储备机制。(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5.加强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和巩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验室建设,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咨询检查,推进优生促进工程,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由市人口委、市发改委负责实施)
(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委负责实施)
3.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2010年按人均15元、2011年按人均不低于20元安排。(由市财政局负责)
五、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2009年至2011年,全省确定金昌、庆阳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要按照省上改革工作计划,在吸取先进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1.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按照国家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思路,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探索建立和逐步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医疗机构分级分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疗机构职责和功能定位。(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落实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开展培训工作,逐步提高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4.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规范诊疗流程,强化责任追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由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5.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做好疾病谱排序和疾病监测与分析,建立疾病预警机制,加强重大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实施免疫规划等9项任务,有效预防控制各类疾病的发生。(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6.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巩固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疗费用清单公示制度,公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自费比例、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平均住院和门诊费用、单病种和单项检查费用、大型检查阳性率等,并进行横向比较,促使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和费用。(由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7.探索推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之间的病历共用,检查化验结果共享互认,减轻患者负担。(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8.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实施)
9.探索建立由卫生、发改、劳动、人事、财政、审计、监察、医保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10.积极推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第三方解决医疗纠纷机制。(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11.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业绩记录制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开展医德医风警示教育,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的卫生行业社会形象。(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区、精神病医院、职业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院(站)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实施)
2.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医疗机构贷款行为。(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务价值。适时调整中医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由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完善医药价格监测和医疗服务成本监督审查制度,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和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指标,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抑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5.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三)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事局负责实施)
2.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产权多元化的医疗机构。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鼓励扶持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4.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医疗机构强化服务准入和监督管理。(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2010年3月,制定在校大学生、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医保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同基本医保制度衔接的相关方案。
2.2010年4月,落实方案中的各项措施。
3.2010年5月,继续巩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全面落实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人均120元补助标准,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不断提高基本医保受益面和受益水平。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市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及具体办法。
4.2011年,完善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管理,改进医疗保障服务。
(二)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1.2010年3月,高台县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
2.2010年6月,甘州区、临泽县、肃南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做到基本药物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3.2010年年底前,六县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不断完善基本药物的管理措施。
4.2011年,全面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2010年3月,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农村卫生人员进修培训计划。
2.2010年10月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好财政补助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落实村医补助政策。
3.2011年,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队伍建设规划,完成人员招录和在岗培训任务。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2010年4月前,制定2010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2.2010年,继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改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3.2011年,不断完善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措施,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五)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2010年4月,组织学习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积极开展试点准备工作。
2.2010年,研究探索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补偿机制,调整公立医院内部结构,健全各级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推行电子医疗档案和常见病临床路径等。
3.2011年,借鉴试点地区经验,适时开展改革试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保证改革稳步推进。
(二)加强财力保障。认真落实各项医改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每年增加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增长比例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医疗机构行业作风建设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调动医务工作者支持医改工作的积极性。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四)建立政府部门医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高效联动的政府部门医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医改工作责任制,形成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权责明晰、密切配合、齐抓共进的局面。
(五)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实行医改工作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建立科学的医改工作年度考核目标和绩效评价体系,把各级政府落实医改工作的情况列为本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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