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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清远市广东省教育强市称号的批复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清远市广东省教育强市称号的批复
省教育厅、清远市人民政府:
省教育厅粤教督〔2014〕3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清府〔2013〕97号请示收悉。根据省教育强市督导验收组验收意见,清远市已达到“广东省教育强市”标准,同意授予清远市“广东省教育强市”称号。清远市要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加快尚未完成教育“创强”任务地区的创建步伐,尽快实现教育强县、教育强镇全覆盖;要进一步促进教育均衡优质、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丰富教育发展内涵,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省教育厅要继续加强指导和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开展创建教育强市工作,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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