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驻筑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发〔2010〕196号
颁布日期:2010-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驻筑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19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关于做好驻筑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驻筑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在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大多数随军家属就业难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对稳定部队干部队伍,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项改革特别是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入,现行的随军家属劳动就业政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计划经济模式下的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已经走入困境,分配难、到位率低、就业难等问题日趋突出。为进一步做好驻筑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通知》(国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做好驻筑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之中,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和支持部队建设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得到落实。

(二)驻筑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由市和各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三)市、区(市、县)双拥办公室负责做好部队与地方的协调工作;各级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积极协助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工作。

(四)驻筑各部队要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要教育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服从各级人事、劳动部门的安排。

(五)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适时召开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会议,明确接收任务及目标责任。市和各区、市、县双拥办负责督促、检查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把做好随军家属这一特殊群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来完成。

二、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强化服务,多渠道帮助随军家属劳动就业

(六)部队政治机关要会同驻地双拥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真做好随军家属身份的核实工作,严格按照“就地就近、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七)每年年底,市双拥办要配合驻地部队将符合接收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随军家属情况报编制部门,由编制部门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编制情况,在下年度编制计划内一并下达,人事部门在下达的编制计划限额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市双拥办要对驻筑部队随军家属中有就业愿望的人员进行统计建立基础台帐,积极协助部队向用人单位做好推荐工作。

(八)对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随军家属,在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时优先考虑,对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随军家属,纳入政策性接收范围,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可以不参加公开招聘,直接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随军家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九)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搜集用工信息,采取举办专场招聘会或开展送岗位到军营活动,“送岗”活动要周密计划,严密组织,注重实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人才市场在组织人才招聘会时免费向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推荐就业岗位,帮助其实现就业愿望。各地组织各种招聘会,应及时通报当地双拥办。

(十)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从接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已安排一次且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安排。

(十一)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二年,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在进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应对随军家属实行必要的保护措施,非随军家属本人原因,原则上不安排下岗或辞退。

(十三)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凡不要求政府解决就业,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工商部门凭随军家属有关证件优先办理执照审批手续,市场主办单位优先安排经营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持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除桑拿、氧吧、娱乐等行业外)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持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的证明,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十四)每年市政府下拨一定经费,由市双拥办牵头组织对未就业随军家属进行技能培训1—2次。

三、落实生活补助,做好社会保障保险工作

(十五)随军家属(配偶)因身体健康状况(凭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年龄在40岁以上确实不能就业的,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军地各级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按期发放。

(十六)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随军家属(配偶),应持有关证件向所在部队政治机关提出申请,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核,送市双拥办汇总报市政府审批。民政部门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为驻筑部队随军家属(配偶)发放生活补助费。

(十七)市民政局应加强对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八)对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持城镇户口的随军家属,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十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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