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10〕104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筑府办发〔2009〕81号、〔2010〕77号、筑府办通〔2010〕7号)文件精神,按照住建部考核评价规范要求,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各联动责任单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积极性,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全面推进贵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考核分为区域考核和职能部门考核两个类别。
(一)区域考核是指对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金阳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所发生城市管理问题的处理解决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职能部门考核是指对本市涉及城市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及驻筑有关企业、单位,履行相关职责,及时处理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的情况进行考核。
1.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市城管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林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人防办、市城投公司、市供水总公司、市公交总公司等;
2.其他驻筑企(事)业单位,包括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分局、贵阳供电局、贵阳邮政局、中国电信贵阳分公司、中国移动贵阳分公司、中国联通贵阳分公司、中国铁通贵阳分公司、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四条对区域和部门考核内容,按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六个工作环节进行量化、考核,实行月度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评价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至90分为A等,89至75分为B等,74至60分为C等,60分以下为D等。
第二章绩效考核和考核评价指标
第六条区域、职能部门考核指标重点考核按期结案率、结案率、返工率和回复率,分别占总分的40%、20%、20%、20%(考核评价总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第七条年度考核评价,将各区、各部门签订的《贵阳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与年度评价总分相结合进行计分,分值各占50%。
第八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各考核评价指标在分值权重上将不定期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按照目标考核的有关要求,对各区及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网格化推进工作的考核评价由市级监督管理指挥中心具体负责。
第十条对各区和市级职能部门的考核考评结果,系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考核评价子系统自动生成,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月发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依据《数字化城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评划分为4个等级,A等为优秀、B等为良好、C等为合格、D等为不合格。
1.对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月度考评不合格的,报请市政府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年度考评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2.对其他驻筑企(事)业单位、驻筑机构月度考评不合格的,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批评;年度考评不合格的,由市政府建议其管理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考评结果,通过网络、媒体、政府报表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通报。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街道办事处(乡镇)及区级职能部门的考核评价,由各区政府参照本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贵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贵阳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评价
分值计算方法
贵阳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评价,重点考核按期结案率、结案率、返工率和回复率四个指标,计分分值分别占总分的40%、20%、20%、2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评价总分=(按期结案率×40%+总结案率×20%+(1-返工率)×20%+回复率×20%)×100
例:如某区域(部门)按期结案率为92%、总结案率为98%、返工率为3%、回复率为100%,其评价总分即为:
评价总分=(0.92×0.4+0.98×0.2+(1-0.03)×0.2+1×0.2)×100=95.8分
1.按期结案率:评价周期内,某区(部门)全部立案案件中按照正常处理时限(含已同意更改处理时限的案件)结案案件所占比例。
2.总结案率:评价周期内,某区(部门)全部立案案件中已经结案案件所占比例。
3.返工率:评价周期内,某部门全部派遣案件中因核查不属实有返工纪录的案件所占的比例。
4.回复率:评价周期内,某区(部门)全部派遣案件中按期回复的案件所占的比例。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