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州长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州长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1〕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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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州长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2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州长办公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促进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组成
第一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州政府党组成员组成。
第二条根据需要,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条根据需要,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凯里军分区、州纪委、州法院、州检察院、州武警支队领导同志参加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黔东南日报社、州电视台、贵州日报记者站负责人参加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州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安排在每月初和中旬的星期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
第二章会议任务
第六条以下事项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州委、州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研究和审定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和决定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州财政预决算。
(六)讨论分析一定时期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州人民政府总体工作情况。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大体制改革等事项。
(八)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制、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各县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研究和决定州人民政府对行政部门首长进行问责的有关事宜。
(十一)讨论须由州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需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七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州长确定,或者由州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议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八条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书面材料。凡会前未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协调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请会议讨论研究;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其内容如涉及不同分管州长的,须事先征求有关分管州长的意见;参加和列席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于会前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九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
第四章会务办理
第十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领导和部门(单位)。
(二)会议材料准备。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汇报部门(单位)准备汇报材料。
(三)会议签到。列席第一个议题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前签到并进入会场;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地点签到,并等候列席有关议题。
(四)会议记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单位或州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中,出台规范性文件议题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汇报审核意见。
(六)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作出会议决定。
(七)会议纪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呈与议题相关的副州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改,由州人民政府州长或州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5天内发出。
第五章决策落实
第十一条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州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二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督促和跟踪落实,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出席、列席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通知列席会议的部门,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的,须向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及时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其参会负责人在会上的表态视为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州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第十六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退回。
第七章新闻报道
第十七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黔东南日报社和黔东南电视台派记者参会并作新闻报道,黔东南电视台进行口播。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州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州长办公会议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会议决策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
(一)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和州政府党组成员组成。
(二)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州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州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州长办公会议。
(三)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州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
(四)州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安排在每周星期一。
二、主要任务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州或相当范围落实的全国、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临时性经费申请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审批州本级预算追加支出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研究决定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四)研究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五)研究需要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事项
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确定、会议办理、决策落实、会议纪律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按《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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