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0〕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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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预警调控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黔东南州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预警调控方案
为确保实现我州“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及时、有效应对经济发展中能耗增长过快、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下降缓慢的问题,特制定本预警调控方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认真落实中央、省和州委、州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预警预测,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制度,提高节能减排预警调控管理水平,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主要目标
围绕实现全州“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降低7.4%和13%的总目标,加强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工作,确保2010年全州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在2009年基础上下降3.81%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4.96%以上,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9.09%和20.89%以上。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黔府发〔2010〕6号)。
3.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政府、各部门签订的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
(四)相关原则
1.分级控制原则。根据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结果,将节能减排形势预警由轻至重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级,根据不同等级的节能减排形势,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调控方案。
2.分级负责原则。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州人民政府对全州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工作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县市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工作负总责。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
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的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协调工作,负责预警调控方案的启动、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和预警调控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州发改委:负责全州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执行的综合协调工作。
州工信委:负责全州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的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提供超出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
州住建局:负责督促相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实际污水处理量。
州环保局:负责全州和各县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统计工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核算出2010年一季度至上季度全州及各县市的化学需氧量削减量。
州统计局:负责各县市及重点监控企业能源消耗情况的统计工作,分析节能降耗工作完成情况,于每月20日前推算出全州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数据。
州物价局:负责落实本预案提出的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政策。
凯里供电局:负责预警调控方案启动后高能耗企业限电停产措施的落实。
(二)日常管理机构
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预警调控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处理执行预警调控方案的相关协调工作,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执行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监督预警调控方案执行情况,收集掌握预警调控方案实施后节能减排进展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三、节能预警调控方案
从七月份开始,以州统计局推算的全州今年一月至上月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作为实施预警调控方案的依据。
(一)节能预警调控方案分级启动条件
黄色预警调控方案:一月至上月全州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测算结果低于4.96%高于4.22%(全年目标的85%-100%)时次月启动。
橙色预警调控方案:一月至上月全州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测算结果低于4.22%高于3.47%(全年目标的70%-85%)时次月启动。
红色预警调控方案:一月至上月全州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测算结果低于3.47%(全年目标的70%)时次月启动。
(二)企业分类
以州工信委提供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为依据,按单位产品能耗超出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多少将企业分为三类,超出30%以上为Ⅰ类企业、超出15%到30%为Ⅱ类企业、超出0%到15%为Ⅲ类企业。
(三)节能预警调控方案内容
1.黄色预警调控方案
⑴工业企业:Ⅰ类企业停产改造或检修15天;Ⅱ类企业停产改造或检修10天;Ⅲ类企业停产改造或检修5天。同时提高上述企业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标准。具体停产时间由州工信委、凯里供电局会同相关企业确定。
⑵市政照明:暂停城市霓虹灯、灯箱广告用电;除重大节日外,晚零时后,暂停城市景观照明。具体执行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2.橙色预警调控方案
⑴工业企业:Ⅰ类企业停产改造或检修20天;Ⅱ类企业停产改造或检修15天;Ⅲ类企业停产改造或检修10天。同时提高上述企业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标准。具体停产时间由州工信委、凯里供电局会同相关企业确定。
⑵市政照明:暂停城市霓虹灯、灯箱广告用电;除重大节日外,晚22时后,暂停城市景观照明。具体执行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3.红色预警调控方案
⑴工业企业:Ⅰ类企业停产改造或检修25天;Ⅱ类企业停产改造或检修20天;Ⅲ类企业停产改造或检修15天。同时提高上述企业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标准。具体停产时间由州工信委、凯里供电局会同相关企业确定。
⑵市政照明:暂停城市霓虹灯、灯箱广告用电;除重大节日外,晚22时后,暂停城市景观照明。具体执行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减排预警调控方案
8月15日前,由州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厅核算结果,测算出2010年上半年全州及各县市的化学需氧量削减量;10月15日前,由州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厅核算结果,测算出2010年1-3季度全州及各县市的化学需氧量削减量。测算结果作为实施预警调控方案的依据。
(一)化学需氧量预警调控方案
1.预警调控方案分级
黄色预警调控方案:今年一季度至上季度全州化学需氧量削减量比时间进度控制目标低0%至10%以内。
橙色预警调控方案:今年一季度至上季度全州化学需氧量削减量比时间进度控制目标低10%至20%。
红色预警调控方案:今年一季度至上季度全州化学需氧量削减量比时间进度控制目标低20%以上。
2.预警调控方案内容
预警调控方案要求所有污水处理厂确保进出水浓度差达120mg/L。
⑴黄色预警调控方案。
加大对今年一季度至上季度化学需氧量削减量低于时间进度控制目标的县市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从下季度开始,14个县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0%以上,镇远县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0%。
三季度全州化学需氧量累计削减量比时间进度控制目标低10%以内,凯里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78%以上;凯里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0%以上。
⑵橙色预警调控方案。
加大对今年一季度至上季度化学需氧量削减量低于时间进度控制目标的县市的督促检查力度。
二季度全州化学需氧量累计削减量比时间进度控制目标低10%-20%以内,从下季度开始,14个县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3%以上;镇远县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0%。
三季度全州化学需氧量累计削减量比时间进度控制目标低10%-20%以内,从下季度开始,14个县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72%以上;镇远县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0%;凯里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79%;凯里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6%。
⑶红色预警调控方案。
加大对今年一季度至上季度化学需氧量削减量低于时间进度控制目标的县市的督促检查力度。
二季度全州化学需氧量累计削减量比时间进度控制目标低20%以上,从下季度开始,14个县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6%以上;镇远县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0%。
三季度全州化学需氧量累计削减量比时间进度控制目标低20%以上,从下季度开始,14个县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84%以上;镇远县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2%;凯里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80%;凯里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72%。
若三季度全州化学需氧量累计削减量比时间进度控制目标低20%以上,每降低10%,从下季度开始,14个县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需增加12%;镇远县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需增加4.5%;凯里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需增加1.2%;凯里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需增加6%。
鉴于我州境内凯里火电厂关停后,没有正在发电的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能完成“十一五”削减任务,因此不再进行二氧化硫预警调控。
五、保障措施
(一)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社会宣传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及时报道州委、州人民政府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决心和各项举措。
(二)切实加强各县市三级预警调控方案的实施工作。
根据全州和各县市节能减排目标的进展情况,及时合理启动全州和各县市相应级别的预警调控方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预警调控措施,督促各限产、停产企业严格执行,确保今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物价、税务、工商、电力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对拒不执行预案要求停、限产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实施企业停、限产。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结合本地节能减排形势,制定本地预警调控方案,报州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附则
(一)本预案由州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因预警调控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州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警调控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预案由州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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