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瓮安、独山、惠水、荔波县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问题的通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瓮安、独山、惠水、荔波县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问题的通报

黔南府发〔2014〕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完成我州“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4〕54号)文件要求,8月28日至29日,州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州污水处理重点工程项目进行了督查。经查,瓮安县猴场镇污水处理厂、独山县麻尾镇污水处理厂、惠水县三都镇污水处理厂荔波县朝阳镇污水处理厂进度严重滞后,项目未实质性开工建设或严重滞后,难以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既是省政府对州政府的《2014年减排责任书》中明确要求完成的年度考核内容,又是我州完成全年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唯一刚性支撑,同时还涉及到我州当前和今后新上项目是否被区域限批和是否通过审批的重要前置性约束条件,对全州整个环保工作影响重大。

为加快环保项目建设,督促工作进度滞后的县(市)完成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对瓮安县人民政府、独山县人民政府、惠水县人民政府、荔波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要求以上四县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加大力度推进环保项目如期竣工并投入使用。并将书面整改报告于9月28日前报送至州政府办秘书五科(联系人:李传忠,电话:8238968,8236385)。

其他各县(市、区)要引以为戒,务必高度重视环保减排工作,继续加大力度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同时,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杜绝违法排污、超标排污。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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