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10-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印发的《黔南州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黔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州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及时有效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以及《黔南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州范围内的洪涝、旱灾、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事件分级。

自然灾害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州减灾委员会及职责。

州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减灾委”)为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州减灾委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州人民政府联系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州民政局局长担任。州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州政府应急办、州民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科技产权局、州防震减灾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委、州林业局、州人防办、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商务和粮食局、州卫生计生委、州环境保护局、州统计局、州安全监管局、州工业信息化委、州气象局、州政府新闻办、州红十字会、都匀军分区司令部、预师二团、州武警支队、州公安消防支队、都匀军供站、团州委、州科协、州慈善总会及电信、移动、联通黔南分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领导全州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决定启动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力量深入灾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救助。

3.核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二)州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州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减灾办)为州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州民政局,州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州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

4.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情形势,研究提出对策。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检查、指导、督促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6.修订完善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完成州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州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州民政局:负责灾害信息搜集汇总;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灾情,确定灾害等级;牵头制定灾害救助方案;负责抗灾救灾协调工作;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群众生活;负责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经费落实、应急物资运输、实施紧急救助等工作。

州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州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信息上报、协调调度工作,履行应急值守,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州发展改革委:安排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基础设施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及因灾失去生存条件的生态移民资金。

州教育局:负责组织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州工业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电力等部门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组织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及有关人员做好抢险救援和灾民的转移。

州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群测群防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会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织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协调、督促、检查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效果。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应急抢险工程、临时建筑工程的修建和质量安全监督;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各类救灾应急物资、设施、抢险救援人员及受灾群众的运输协调工作,组织修复中断的公路;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监督安全管理,统一调度和指挥通航水域水上交通遇险救助。

州安全监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州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抢险工作,对河流、管辖水库、水电站实施洪水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水毁修复。

州农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灾区搞好改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指导做好灾后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

州林业局:负责组织扑救森林火灾,以及受灾林木清理和防洪抢险等紧急救灾所需林木的采伐供应工作,并在灾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州科技产权局:负责组织和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和自然灾害救助科研项目。

州防震减灾局:负责收集和整理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分析、处理并进行综合研判,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州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粮食制品、食用油的组织协调,保证灾区生活供应。

州卫生计生委: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区疫情监测预警;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协调医疗部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灾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州政府新闻办:负责灾情及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都匀军分区司令部、预师二团、武警黔南支队、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驻黔南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驻黔南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电信、移动、联通黔南分公司:负责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确保各类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畅通。

州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警,提供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鉴定评估和有关资料分析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都匀军供站:负责现场救援部队官兵及救援指挥部饮食、饮水保障。

州红十字会: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及时逐级上报灾情,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境外和国际社会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各单位,根据州减灾委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现场应急指挥部。

1.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州减灾委派出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简称救灾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自然灾害救助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救灾指挥部的组成由州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州减灾委主任确定。

3.救灾现场指挥部通常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查灾核灾组、灾民安置组、医疗防疫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舆论宣传组、接收援助组、社会维稳组等10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五)州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州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全州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全州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害救助提出咨询意见。专家组成员由州内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防灾减灾领域的专家组成。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州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监测监控工作。

(二)预警信息。

1.建立气象灾害预报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会商意见、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定期向州减灾办(州民政局)通报的机制。

2.州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同时向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州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三)预警响应。

1.启动条件

州减灾办根据州国土资源局、州气象局、州防汛办等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或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2.启动程序

州减灾办根据州国土资源局、州气象局、州防汛办等单位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州级救灾预警响应。

3.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州减灾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州减灾委领导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州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并联合州政府新闻办共同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出现灾害威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实行24小时灾害进展监测。

(3)根据州国土资源局、州气象局、州防汛办等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4)通知可能出现灾害威胁地区以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准备工作,启动与州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

(5)视情况组派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重点区域内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相关领导批示(指示)和要求。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2.灾情报告内容:发生的灾害所涉及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统计指标;受灾地区造成较大影响的灾害事件及应急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

1.灾害发生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其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民政部门报告。

2.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30分钟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3.州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报告。

4.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稳定前,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10时前向州民政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州民政局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州人民政府、省民政厅报告。

5.干旱灾害,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干旱灾情解除后上报终报。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由农业、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统计等相关涉灾部门参加的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三)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2.凡属全州性的重大灾情,由州政府新闻办或州减灾委统一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县级宣传部门或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重大灾情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Ⅰ级响应由州长或委托的副州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州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Ⅲ、Ⅳ级级响应由州减灾委副主任(州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州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1.州减灾委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当州减灾办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州减灾委,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后续处置工作及灾情动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2)州减灾办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事发地乡级和县级人民政府保持联系。

(3)州减灾办负责汇总灾情报告州减灾委,州减灾委召开减灾委成员紧急会议,组织专家会商灾情,提出处置意见,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情况向州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4)州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负责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等。

2.减灾委成员单位接到州减灾办通知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落实处置措施。

3.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减灾委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紧急救援、转移安置),同时将灾情报告州减灾委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救援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维护灾区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州人民政府或州减灾委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灾害时,事发地乡级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减灾委,同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逐级上报灾情。

2.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州人民政府或州减灾委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州减灾委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州减灾委领导立即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

(4)州减灾办组织灾情会商,与州政府新闻办共同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州国土资源、防汛、气象等部门负责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5)根据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及时下拨州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州民政局负责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害保险理赔工作;州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州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州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都匀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黔南支队、州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州人民政府的指令,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消防官兵、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州发展改革、州农委、州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协助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州工业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州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伤员救治,灾区卫生消毒等工作。

(8)州民政局(州慈善办)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负责组织开展全州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州救灾捐赠款物。州慈善总会、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州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州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灾害应急救助结束后,由州减灾办提出建议,州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州减灾委主任报告。

(2)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救助结束后,由州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州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州长报告。

(四)其他情况。

1.州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减灾委应对应提升一个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和争取相应响应措施。

2.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3.灾情核定和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性生活救助。

1.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实施方案。采取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妥善安排灾民的基本生活。

2.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州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救助政策落实等工作。

3.州民政局、州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根据民政部的统一部署,受灾地区应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逐级评估上报。

2.受灾地区县级民政局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州民政局备案。州民政局于10月20日前收集汇总全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核定,上报省民政厅。

3.州民政局、州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冬春期间需生活救助情况,结合本州冬春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出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申请;并综合考虑灾情和中央补助资金情况,研究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及州级配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发展改革委、财政、农委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后减免等相关政策,粮食部门要确保粮食供应。州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全州冬春救助工作中期和终期绩效评估。

(三)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照民政部印发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执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金融信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建立和完善州、县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加大减灾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州级财政每年将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省以上财政支持,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各级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二)物资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应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要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储备救灾捐赠物资应及时消毒、整理、归类、包装并妥善保管。

3.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结合实际,完善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信息系统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依托贵州省应急平台和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全面加强各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信息通畅传达。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1.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职责,相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通讯、交通等设备和装备,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武警、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民政、气象、水利、农业、国土资源、地震、林业、卫生、安全监管、测绘等方面专家成立专家组,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害现场评估、灾害管理业务咨询等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州、县(市、区)、乡(镇、办)、村(社区)及村民组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科技支撑。

1.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推动减灾技术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州自然灾害风险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八、附则

(一)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灾资金监管,特别要对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提高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全州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大、中、小学校开设防灾、减灾、避灾和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2.加强基层社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扎实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完善防灾减灾档案资料,全面增强社区防灾减灾“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防范意识。

3.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培训。州减灾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乡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县级减灾办定期组织开展乡级灾害管理人员及基层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动员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形式多样的演练活动。

(三)预案演练。

州减灾办协同州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灾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州民政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州民政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或减灾委应参照本预案修订、完善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六)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黔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2.黔南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3.黔南州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http://www.qiannan.gov.cn/doc/2015/10/21/193134.shtml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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