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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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
州府发〔2013〕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现将《黔西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7日
黔西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为进一步发展黔西南州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全州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贵州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体育事业的公益性,强化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逐步建立符合州情、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参与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升群众体育锻炼意识,倡导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城乡居民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积极推动体育工作社会化,整合社会体育资源,发挥社会力量,提升体育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身体素质明显提高,体育健身设施更加完善,形成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3次、每次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在校学生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素质明显提高。16岁以上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增加到17%以上;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增加到18%以上,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其中城市居民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增加到12%;农村居民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增加到6%。
(三)体育健身设施有较大发展。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0.5平方米以上。实现州建有2个以上体育场地(体育场、体育馆);每个县(市、区)建有1个以上体育场地(体育馆或体育场),35%以上的县(市、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25%以上的街道(社区)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25%以上的乡镇和行政村建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有条件的公园、山体、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各类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有较大提高。形成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网络化格局。
(四)全民健身活动内容更加丰富。依托自然、民族、旅游和文化资源,大力开展各级各类、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使内容更加丰富,亮点更加突出。
(五)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州、县(市、区)普遍建立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运动协会和人群体育协会等体育社团。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较大发展。50%以上的城镇街道、30%以上的农村乡镇建有体育组织。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30%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六)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队伍进一步发展。全州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1200人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40人以上。建立健全州、县(市、区)两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机制,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广泛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定期培育全民健身骨干。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七)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壮大。形成规范有序的体育健身休闲服务市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消费水平明显提高,体育健身服务从业人员有所增加,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实力和技术力量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平台加大全民健身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将《全民健身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相关学习培训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要开办全民健身栏目,举办科学健身讲座,制作全民健身公益广告、宣传片,出版全民健身科普图书、音像制品,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借助“全民健身日”和州内举办的各类重大体育赛事及节庆体育活动,加强全民健身社会宣传,大力倡导“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的健康生活理念,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形成崇尚体育健身、积极参与全民健身的社会风气。
(二)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各地人民政府将城市社区体育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以城市街道和居住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街道办事处要负责辖区内全民健身工作,组建各类文体中心、健身俱乐部、健身指导站(点)等,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内的体育健身活动。充分整合利用辖区内的各种资源,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社区体育与单位职工体育、学校体育协调发展。
(三)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各地人民政府将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的均衡配置,逐步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增强农村基层体育公共服务能力。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开展“体育下乡活动”,帮助广大农民群众树立“奔小康,要健康”的观念。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利用好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组织农村体育活动,办好基层农民运动会。
(四)重视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和传承民间传统体育。建立健全基层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巩固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乡”。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体育人才。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以民族民间传统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体育竞赛和活动,办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巩固加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进校园工作。重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传播推广工作,大力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体育文化。
(五)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大力建设省级体育特色示范学校,办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和营地建设。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纳入学校教育考核主要指标。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六)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建立健全我州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办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和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活动。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老年人教育机构开设老年人体育课程,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的设施,社区服务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机构和体育设施。
(七)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拓展残疾人健身方法,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参与能力。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实施“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和办好残疾人运动会。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手段。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做好残疾学生体育工作,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项目。积极组团参加全省残疾人运动会。
(八)广泛开展职工体育活动。充分发挥行业体协、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篮球、广播体操、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网球、游泳等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吸引更多职工参与体育锻炼。
(九)办好群众性体育活动。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坚持“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地就近”和“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群众喜爱”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因地制宜举办山地户外、龙舟、舞龙、舞狮等一批具有地域特色、有影响力的群众健身品牌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本实施计划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体育局会同州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与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实施计划和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责成所属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同级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二)保障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投入。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安排落实全民健身活动专项资金,并确保随着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投入。由体育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加强关键领域和基础建设,解决突出问题,保证重大全民健身活动、器材购置的经费投入;对于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四)加快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合理规划、统筹使用的原则,加强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基层政府要监督落实。加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力度,规范管理建设“全民健身路径”,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水等自然条件,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及建设更多健身步道、登山步道和自行车道,提供多种便利条件,促进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开展。
(五)提高各类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阵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要提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公园每天安排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开放体育健身。
(六)支持基层体育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城乡基层体育组织,加强体育总会、人群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农民体育俱乐部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体育行政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依托业余体校、公共体育设施建立县级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组织。乡镇、街道(社区)要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要支持职工体育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七)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作用,做好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建立投入和激励机制,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优化结构、增强活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提供培训经费,完善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标准,严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在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和高危体育项目从事指导工作的人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
(八)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逐步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和组织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立足基层,示范推广活动与日常健身指导服务活动有效结合,推广实施多元化服务项目,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树立崇尚互助、强健体魄的良好社会风尚。
(九)扶持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扶持大众化体育健身休闲场所运营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加快体育健身休闲专业人才培养,拓宽运动员的就业渠道。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严格准入制度,规范收费标准。加强体育健身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行体育健身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健身服务规范,提高体育健身科学性、安全性,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不断创新体育健身新方式,充分利用我州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新兴的户外运动,打造户外运动天堂,促进体育与旅游、文化、教育相融合,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相融合,互相带动、共同发展。
(十)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继续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充分发挥体育科研机构和院校的作用,加强全民健身科研工作,组织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科研攻关,研制推广体育健身新项目、新方法,提高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完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十一)建立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本实施计划实施情况,采取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对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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