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3〕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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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
黔西南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经信原材料〔2013〕31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同时,要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和企业责任,确保顺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情况、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及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三、工作程序
(一)每年8月份,各县(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工业行业、电力行业、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启动对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次年度目标任务的预编制工作。12月份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次年度目标任务、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企业落后产能情况;12月10日前,工业行业、电力行业报州工信委,煤炭行业报州能源局。
(二)每年1月20日前,州工信委、州能源局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提出的年度目标任务,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签订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责任书。同时各县(市、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牵头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进度计划方案》报州工信委、州能源局,作为工作推进和考核依据。
(三)每年1月3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国家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组织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2月20前完成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申报资金工作。
(四)每年5月10日前,州人民政府将省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并落实到具体企业。州、各县(市、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牵头部门在州、各县(市、新区)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公告格式见附件2),并抄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每年5月至6月份,州工信委、州能源局配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列入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并申报淘汰落后财政奖励资金的有关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六)每年6至12月份,各县(市、新区)工业和能源管理部门在每月3日前将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州工信委、州能源局。州工信委、州能源局会同州发改委、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安监局、兴义供电局组成督查组,通过重点抽查方式,对各县(市、新区)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七)每年9月底前,列入各县(市、新区)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全部实施关停。兴义供电局配合州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对相关企业落后产能生产性用电实施永久性停电。
(八)每年12月底前,列入各县(市、新区)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州工信委、州能源局配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组织完成对工业、电力和煤矿行业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意见格式见附件3);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贵州日报》向社会公告本年度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
(九)次年1月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将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报告报州工信委、州能源局。
(十)次年2月底前,州工信委、州能源局会同州发改委、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安监局、兴义供电局组成督查组,通过重点抽查方式,对各县(市、新区)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奖惩措施
(一)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各县(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必须及时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兑现企业;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土地开发利用优先予以支持;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新建项目、生产许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二)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各县(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在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完成情况后一个月内,向州工信委、州能源局书面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环保局、州能源局等部门严格控制该县(市、新区)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落实到位的县(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实行问责;对相关企业将收回奖励资金,并没收违规生产经营所得。同时采取挂牌督办措施,直到整改到位。
(四)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券安全,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及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做出停电决定,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
(五)对将本地区已经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本年度计划淘汰任务上报,或虚报落后产能数量,以及未将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淘汰计划的,均视为瞒报、谎报行为。对存在瞒报、谎报行为,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县(市、新区)实行问责,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考核内容及要求
2.XX县(市、新区)XX年度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名单(公告格式)
3.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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