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发〔2011〕27号
颁布日期:2011-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1〕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2011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2011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七届中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2011年继续在全州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有效推进和落实,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消除重金属污染隐患,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我州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不断夯实“十二五”减排基础工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按照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全面彻查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对涉铅行业进行彻底排查,坚决做到“六个一律”: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2.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5号),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冶炼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含汞废物利用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尾矿库)。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通过全面排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及存在环境隐患,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集中整治一批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3.加大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调整规划,严格控制有色金属冶炼业的开工和建设,切实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9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4号)要求,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企业。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力的县(市、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禁止将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冶炼、土法炼锌、土法炼锰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防死灰复燃。

4.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不断加大查办力度,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禁含有重金属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5.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和规范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和资料,特别是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及排放台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装备,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6.开展重金属污染环境执法后督查。重点检查2005年以来我州按国家和省要求开展的涉钒、涉铅、涉砷以及电解锰等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环境整治重点整改问题以及重金属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巩固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成效,确保监管到位、执行到位、整改到位。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切实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执法合力,不断夯实“十二五”减排基础工作。

2.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对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3.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旁路铅封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4.对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把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形成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动员,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相应建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订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完成情况将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状的考核内容,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协作,综合整治。

州、县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改、工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建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运营的监管,协调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安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重金属等污染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供水、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水和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银监、商务粮食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各职能部门要按《专项行动方案》时间安排,认真抓好阶段性专项行动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报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分类指导,严格执法。

州、县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执法意识,对存在主观恶意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州、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建立健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完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后督查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不断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特别是要保证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发挥监管作用,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公众监督。

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及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意识。

(六)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信息畅通。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每月要向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两期工作简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专项行动阶段性报告和工作总结,做到重要情况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报送。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于4月28日前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书面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

2011年6月10日前,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集中进行排查,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6月20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7月30日前,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2011年10月20日前,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排查的基础上,组织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限期治理、行政处罚等手段集中进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督查阶段(10月—11月)。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对本级本单位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总结,于12月10日前将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黔西南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如下:

组长:曾庆忠(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肖祥斌(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荣鑫(州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韩龙(州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

陈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袁大江(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总工程师)

李锦福(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罗祥龙(州监察局副局长)

刘民祥(州司法局副局长)

孙礼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周振鹏(州水利局常务副局长)

张利中(州贸促会会长、州国际商会会长)

潘龙(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传飞(州工商局副局长)

李彦博(兴义供电局副局长)

程惠荣(州银监局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环保局,韩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强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系人:张强(13885970788)、黄吉军(13195297764)。传真:0859-322251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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