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日

三亚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实施意见

为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增长,探索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模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特别是改善老年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努力实现老有所养,按照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琼府〔2011〕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三亚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以保障特殊老年群体为重点,积极建设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机构养老为补充,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的养老服务。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原则

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优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服务与社区志愿服务、邻里互助服务相结合原则;

(五)实行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

(六)实行老人自愿申报原则。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要素

(一)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面向全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家庭困难程度和现实养老需求情况提供服务。

1.无偿服务对象:凡具有三亚市常住户口,60周岁以上的“三无”老人;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空巢、独居、孤寡老人;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子女残疾重病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特殊家庭的特困老人;特等或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庭老人,由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无偿送时服务。

2.低偿服务对象:凡具有三亚市常住户口,60-69周岁享受低保的空巢、独居、孤寡老人;60-69周岁享受低保、子女属于残疾重病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特殊家庭的特困老人;80周岁以上的老人,由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低偿送时服务。

3.有偿服务对象:由政府在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平台,为有经济来源并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60岁以上的老人提供有偿服务。

(二)服务内容

1.由政府财政资助,为特殊困难群体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等方面的无偿、低偿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买菜做饭、清洗衣被、打扫居室、陪同就医、康复治疗、理发洗浴及聊天交流、读书读报、法律咨询等。

2.为60周岁以上有经济来源、自愿购买服务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日间和长期托养等有偿服务。

3.做好拓展和延伸服务。区管委会、社区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做好居家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的基础上,要充分整合辖区资源,以奉献、服务为宗旨,逐步拓展和延伸为老服务内容。一是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65周岁以上老人免费提供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糖尿病和高血压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是开展温情服务。与有需要服务的老年人建立“爱心电话”联系制度,随时掌握老年人信息,及时了解老年人生活、身体等情况;协调辖区有关餐馆、超市开设“爱心餐桌”和“爱心超市”,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优惠、便捷服务;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适时提供志愿服务。

(三)服务时间

服务时间按小时计算。每小时30元,凭“代币券”结算。服务对象按一个家庭户计算,夫妻两人均符合条件的不作累计计算。

(四)服务方式

上门入户服务。

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本人或委托其亲友,到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

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社区评议,将经评议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符合标准的签署初审意见,报区管委会审核。

(三)区管委会审核

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采取入户调查或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收到区管委会审核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人,发书面核准通知书。

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补贴标准及方式

(一)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是政府为符合条件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购买相关服务。

(二)补贴标准

对无偿服务的对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20个小时);对低偿服务对象,每人每月补贴300元(10个小时)。

(三)补贴方式

为了让老年人切实享受到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方式采取“代币券”的形式,即由社区居委会向每位资助对象每季发放面值相当于资助金额的“代币券”。“代币券”只能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当季使用,不得转让,过季作废。“代币券”每张面值30元,由市民政局监督印制并下拨区管委会。

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的选聘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开择优选聘。所确定的服务机构应是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的民办非企业老年服务机构。其服务人员应热爱老龄事业,热心养老服务业,并经过相关专业培训,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体检合格。社区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和职(院)校护理专业毕业生优先。

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

(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网络。市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区管委会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站,逐步形成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依托社区管理,在区管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区管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市民政局负责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必须如实填写《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登记表》和《居家养老服务老人申请表》,如发现一方有不实行为,取消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资格。

(三)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产生矛盾、纠纷,由市民政局、区管委会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按合同和有关法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评估

(一)做好服务走访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管理人员,每月走访1次服务对象,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实施监督。

(二)做好信息反馈

服务人员每天服务结束后,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印制的《服务情况回单》中的有关内容。此单由服务人员管理,每月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管理人员。

(三)做好服务考评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依据《服务情况回单》、走访情况和服务合同等,每月对服务员进行服务考评,并公布考评结果。对考评不满意的服务员视情况进行教育、协调或调整。区管委会要聘请退休老干部及有关人员代表组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评估小组,每季度对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并适时进行检查、讲评,及时协调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

(一)服务费计算方法:服务人员服务费计算以时间为标准,每小时服务费用30元。

(二)服务费支付方法:市民政局将每年市财政划拨的居家养老专项服务经费下拨到与市民政局签订委托书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委会以“代币券”的形式按规定标准发给老年服务对象。服务人员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时间,获得服务对象给予相应的“代币券”,经过社区服务管理人员质量评估满意后,每月1次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换取与“代币券”相同面值的服务费。

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管理

社区每月要派员上门或电话服务机构、受助人,认真检查服务协议、服务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防止弄虚作假。同时,将检查情况报区管委会,经区管委会核查后报市民政局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市民政局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服务机构的质量适时进行检查与监督。

十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步骤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底

通过问卷、上门征询等方式,深入社区开展针对老年人生活现状的调查摸底工作。调查内容包括老年人的家庭状况、居家状况、身体状况、经济状况、需求状况等,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档案,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供基本依据。

(二)确定服务项目及资助标准

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和服务机构,对服务对象的服务项目、资助标准逐个登门确认,并由社区、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

(三)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由区管委会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和指导服务机构对即将上岗的服务人员进行为老服务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选定服务机构及服务场所

根据老年人需要的实际情况,市民政局公开招聘民办非企业老年服务机构,并签订委托书。同时,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搭建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五)启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待有关准备工作就绪后,启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十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要充分认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其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民生工作部署,加强老龄工作,努力使老年人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组织,采取措施,明确任务,周密部署,切实把这项关系到老年人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确保工作圆满顺利。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

(三)明确管理责任

1.政府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宏观指导和管理部门;市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经费管理和组织实施。

2.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者,负责整合社区老年服务资源,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沟通供需双方的信息,管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估、监督等工作。

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是居家养老的实施主体,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提供直接的具体服务,做好服务人员的选聘、派遣、管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质的服务。

(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市民政局、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从政策上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给予全力扶持和帮助,努力为老年人搭建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同时,依据居家养老社会服务评估标准,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跟踪评估,不断规范服务机构,诚信运价,优质服务,避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有序、深入开展提供有力保证。市财政部门要安排服务资金和相应工作经费并做好监管;监察、审核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核,防止发生问题。各级要明确责任,合理定位,各行其职,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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