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瓜菜大棚生产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瓜菜大棚生产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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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瓜菜大棚生产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瓜菜大棚生产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三亚市瓜菜大棚生产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导向作用,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对瓜菜大棚生产实施财政补贴,促进我市冬季瓜菜实现规模化现代化设施化发展,推动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顺利推进瓜菜大棚生产财政补贴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补贴原则
(一)先建后补原则。即鼓励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自主发展农业生产,以政府扶持来弥补后续生产资金不足。
(二)资金直补原则。即以“一卡通”或资金直拨方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三)分类补贴原则。即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比例高于农业生产企业。
(四)公平公开实施原则。即实行一个门槛进入,做到程序公平规范、全程公开操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第二条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一)三亚市农户(户籍为三亚市户口)或在三亚市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
(二)建设的大棚必须符合农业部门制定的大棚建设规范要求且建设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以上、建设地点须在三亚市瓜菜产业规划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补贴标准
(一)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建大棚2亩以上,大棚造价每亩在1万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补贴资金最高为6000元/亩;大棚造价每亩在1.5至2万元(不含2万元),补贴资金最高为8000元/亩;大棚造价每亩在2至3万元(不含3万元),补贴资金最高为10000元/亩;大棚造价每亩在3万元以上的大棚,补贴资金最高为15000元/亩。
(二)农业生产企业新建连片10亩以上,大棚造价每亩在1.5至2万元(不含2万元),补贴资金最高为4000元/亩;大棚造价每亩在2至3万元(不含3万元),补贴资金最高为5000元/亩,大棚造价每亩在3万元以上的大棚,补贴资金最高为7500元/亩。
第四条补贴资金来源及使用
从市财政预算及中央及省专项资金中整合安排补贴资金,对既符合省补助政策又符合本办法补贴要求的同一大棚,按最高额度申请补贴,不实行重复补贴。
第五条补贴的申报审核及发放
(一)申报初审。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向市农业局申请,提交大棚建设设计图纸、投资预算、土地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建设时间、身份或组织证明等有关资料,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审查,对达到申报条件的设计方案纳入到财政补贴计划。评估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申报的大棚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生产需要;(2)申报的预算投资是否实事求是;(3)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验收审核。瓜菜设施大棚建设完工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农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会同财政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有资质的评审机构验收。专家及评审机构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实地查验情况核定大棚造价,制作验收合格表,提出合格与否的意见并由验收人员签名确认。验收合格表主要内容包括:户主所在乡镇、村委会、村庄、姓名、身份证号、建设地点、建设面积、每亩造价、补贴标准及金额等。验收合格结果须在户主所在的村委会或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建设大棚地点所在地的村委会公示一周。
(三)发放补贴。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市农业局根据签名确认的验收合格表办理补贴手续,向市财政局提出发放补贴申请。市财政局经审核合格后,及时足额发放。对农户的补贴,通过“一卡通”发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生产企业的补贴,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其账户。
第七条相关部门工作责任
(一)市农业局负责制定我市大棚设计规范,大棚建设补贴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及总结报告等工作,通过在我市党政主流媒体网络发布设计规范要求、有关补贴政策等,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生产企业进行大棚建设,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同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物价上涨的情况,及时调整补贴标准或建设标准规定并在媒体上公布。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贴资金,做好资金管理及拨付,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区镇政府、村委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市农业部门做好大棚补贴实施工作。
(三)市纪委、财政、农业、审计负责加强对对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大棚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四)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全额追回已发补贴,而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进行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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