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三府办〔2009〕302号
颁布日期:2009-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09〕3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三亚市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9〕5号)和《海南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商务运[2009]284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酒类流通秩序的规范和管理,牢固树立酒类是特殊商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的理念,以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三亚市酒类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我市酒类流通管理专项整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和中外游客喝上放心酒。

二、工作目标

以《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为依据,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普及,加大打击无证违规销售酒类产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杜绝假冒伪劣酒和渠道不正的酒类商品流入市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酒类流通秩序,实现我市酒类监管法制化、酒类流通规范化的总目标,为我市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

具体目标:2009年12月31日前,市区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实现100%,农村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实现90%;所有酒类经营者建立购销台帐,在我市流通的酒类商品必须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批发商《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达100%,实现酒类流通全过程溯源。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三亚市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李柏青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林贻秀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海钰市商务局局长

成员:陈有臻市商务局副局长

邹宝仓市卫生局副局长

冯强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成理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陈维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堪富三亚市酒类流通协会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有臻兼任,成员从市商务局、市工商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酒类流通协会各抽调一位同志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组织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事务。联系和举报电话:88264730、88255785。

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由市商务局市场科科长李正雄担任,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执法人员从市商务局、市工商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各抽调2位同志参加。

四、工作职责

(一)市商务局

1、检查酒类经营者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60日内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30日内,是否按时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或变更手续;是否有伪造、转借、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的现象。

2、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是否及时开具或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是否有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变卖《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现象(啤酒除外)。

3、检查酒类经营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是否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有效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进口酒类商品是否向供货方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4、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

5、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流通销售散装酒,销售的散装酒盛装容器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并贴标销售。

6、检查酒类经营者中是否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现象。

7、检查酒类经营者中是否有使用非食用酒精兑制酒类商品;是否有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是否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市工商局

1、检查酒类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2、检查酒类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有以假充真的酒类商品。

对违法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三)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

1、检查我市酒类生产企业的经营资质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我市农村制作米酒的小作坊进行系统检查。

2、检查市场流通的酒类商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对违法经营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市卫生局

1、检查酒类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酒类经营者的健康资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检查酒类经营者销售的散装酒及散装酒盛装容器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

3、对部分餐饮场所加工、销售的药酒、保健酒的卫生要求进行检查。

(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做好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的协调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7日—12月10日)

市政府召开商务、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整规办、酒类协会、新闻媒体等单位负责人会议,由分管副市长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各成员单位将参加专项整治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酒类专项整治情况。宣传和报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规范企业,增强酒类经销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成立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做好调查摸底,为搞好专项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二)全面检查整改阶段(12月10日—12月20日)

1、12月10日至12月11日对大中型商场、超市的酒类商品进行检查;

2、12月10日至12月11日对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酒类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3、12月14日至12月15日对酒吧、歌舞厅的酒类商品进行检查;

4、12月16日至12月17日对餐饮企业的酒类商品进行检查;

5、12月18日至12月18日对酒类生产企业、农村制作米酒的小作坊进行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12月30日)

针对我市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过程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总结和完善,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尽快建立一套我市酒类商品流通监管长效机制,各成员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总结材料上报市政府和省商务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是一件执政为民的大事,各部门要从建设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促进我市酒类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商务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结合本市实际,认真查找存在问题,把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突出重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1、逐一排查酒类经营者各种证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是否齐全,证照不全的,要督促企业尽快申领;

2、以检查酒类流通随附单为重点,切实贯彻落实溯源制度;

3、全面整治酒类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按照检查内容严格执法。

(三)加大宣传力度,形成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三亚电视台、三亚晨报要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宣传国家酒类流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违法经营酒类商品的危害,提高全民都关心酒类质量的意识。将监督举报电话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对违法经营酒类商品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

市商务局于12月31日前,将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上报省商务厅。

延伸阅读

关于建设白银市政务专网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抓重建、保民生”困难群众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成品油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