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保市政〔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管理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救助困难群众方面发挥着兜底保障功能。我市1997年和2005年分别建立了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政部门认真运作,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基层组织积极配合下,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日趋配套,标准逐步提高,管理日渐完善,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这项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着对低保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要求,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更加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等测算方法,提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初步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健全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可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013年6月底前,市民政局要制定《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和审核审批办法等。

(三)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需履行“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等六个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相关申请资料,并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2、审核。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申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者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市民政局将统一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参加人员、评议内容、评议方式、评议程序。

4、审批。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按照城市低保对象不低于50%、农村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作出审批决定。严禁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5、公示。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公示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县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在申请对象居住地和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县民政部门要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市民政局将统一规范公示内容、形式和时限等,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内容。

6、发放。要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对象花名册和低保资金发放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城乡低保金要按月发放。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方式的基础上,加大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力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授权,通过县民政部门与公安、人社、住建、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2013年,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具体的信息查询和核对办法,全面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信息查询核对平台。暂无法实现电子化比对的,可通过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或联审制度,进行人工查询和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授权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应暂缓低保审批。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同时,要定期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核查结果在7日内上报,县民政部门要根据上报的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的决定并公示,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县民政部门作出的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低保家庭情况出现变化时,申请人应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接受申请的村(居)委会及时报告。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机构建设。各地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2013年6月底前,市、县两级和开发区都要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民政工作经办机构。市、县两级民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要加大投入,为低保核查中心和基层经办机构配备现代化办公设备,按照不低于100平米的标准落实办公用房,保障工作场所、办公条件和待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同时,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做好与国家、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联网对接工作,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根据低保对象数量,按照每年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经费。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日常的监督管理责任,在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设置标准统一、样式一致、内容规范的低保信息公开栏,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各县(市、区)都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并严格核查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并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市民政局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五、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要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政策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及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

(三)强化部门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科学测定和提出调整保障标准的意见,加快完善低保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救助制度,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财政部门要做好低保资金预算落实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发改委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教育、卫生、人社、住建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养老、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人社、税务、工商、公安、住建、公积金、金融、保险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和联合核查工作。

(四)加强绩效考核。建立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考核机制,市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水平、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制度建设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绩效考核。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建立应急预案,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201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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