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沧政字〔2012〕54号
颁布日期:2012-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政字〔201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教练员向国家、省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激励我市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努力拼搏,争取优异成绩,为国家、为河北和沧州市争光,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外地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本省和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沧州市代表本市、河北、国家参加各项比赛获得突出成绩的运动员及教练员。

第三条运动员奖励

(一)参加奥运会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参加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的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三)参加亚洲运动会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参加全国运动会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五)参加全省运动会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六)武术项目除参加上述竞技类比赛获得名次给予相应奖励之外,参加由国际武联主办的世界传统武术锦标赛获得第一名的运动员,给予2万元的奖励;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武术之乡武术比赛获得第一名的运动员给予1万元的奖励。

(七)集体项目(两人以上)每名获奖运动员领取的奖金数额与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运动员的奖金相同。

(八)对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获得冠军的沧州市运动员,市政府授予“市长特别奖”荣誉称号。

(九)对沧州籍运动员在上述各类比赛中获得奖牌的,由市长决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教练员奖励

(一)教练员训练的运动员获得上述成绩的,对该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的50%给予奖励。

(二)集体项目(两人以上)获奖教练员按其中一名运动员奖金的50%给予奖励。

(三)对所训练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冠军的教练员,市政府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记二等功一次。

第五条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中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由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体育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发奖金数额,直到取消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2009年7月1日发布的《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沧政字[2009]70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关于建设白银市政务专网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抓重建、保民生”困难群众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成品油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