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市政办〔2014〕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29日
承德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进行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对所属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进行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其依法行政情况予以掌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在本级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小组开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坚持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七条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体制和机制情况;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情况;
(三)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五)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情况。
第九条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体制和机制的考核内容:
(一)行政首长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落实政府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工作创新,及时妥善处理依法行政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到法制机构规格、人员、经费、办公设施、办案设备、办公场所“六到位”。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三)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和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制度。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在每年11月中旬前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第十条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推行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制度,通过开展法制讲座、专题研讨班等活动,增强职责法定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在拟任下一级政府及本级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对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察和测试。
(三)完善新录用公务员岗前培训考试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五)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应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
(二)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
(三)完善和实施行政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制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积极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
(四)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坚持有责必问。
第十二条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均组织听证并采纳合理意见。
(三)重大决策事项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对重大决策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十三条规范行政执法的考核内容: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三)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执法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垂直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接受其执法监督。认真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改进和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第三章考核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依法行政考核一般逐级进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直接进行考核,也可选择确定若干重点单位直接进行考核。市、县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级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
第十七条考核对象在被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有关案卷、统计报表等;
(四)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被考核单位应当于本年度11月中旬报送依法行政工作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准确。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应当由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市人民政府每年遴选出若干个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授予“法治政府建设优秀单位”;遴选若干个市政府工作部门,授予“依法行政优秀单位”。
第十九条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本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并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连续两次不合格的部门,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约见谈话。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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