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秦政办〔2009〕99号
颁布日期:2009-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秦政办[2009]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09]50号)精神,为加快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确保我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水质目标的按期完成,决定在全市主要河流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对造成水体污染物超标的县、区,试行生态补偿金缴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依据与范围

(一)考核依据:国家环保部等四部委印发的《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我市与省政府签定的《河北省“十一五”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各县、区与市政府签定的《秦皇岛市“十一五”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二)考核范围:市环保局负责考核我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跨县、区界及入海的断面(以下简称考核断面)。具体考核断面点位及水质标准见附表。

二、考核监测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按照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统一组织,负责每月对全市主要河流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指标进行监测,每月汇总考核断面监测结果,并报市环保局及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考核监测断面点位的具体位置由市环保局、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及考核断面涉及的县区环保局共同确定。

三、缴纳生态补偿金标准

(一)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时,所考核的县、区跨县、区出境断面(入海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超标0.5倍以下,每次缴纳10万元;超标0.5倍至1.0倍以下,每次缴纳50万元;超标1.0倍至2.0倍以下,每次缴纳100万元;超标2.0倍及以上,每次缴纳150万元。同一个县、区范围内,对所有超标断面累计缴纳。

(二)当河流入境水质超标,而所考核县、区跨县、区出境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浓度继续增加时,所考核的县、区跨县、区出境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超标0.5倍以下,每次缴纳20万元;超标0.5倍至1.0倍以下,每次缴纳100万元;超标1.0倍至2.0倍以下,每次缴纳200万元;超标2.0倍及以上,每次缴纳300万元。同一个县、区范围内,对所有超标断面累计缴纳。

四、生态补偿金缴纳程序及用途

市环保局每季负责汇总考核断面监测结果并计算确定每月和本季度缴款资金总额,以市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有关县区政府发出缴款通知,抄送市财政局,并抄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如各县区不按时缴纳生态补偿资金,年终由市财政局通过结算一并扣回,作为本市水污染生态补偿金,专项用于解决由于河水污染造成的下游经济损失应给予补偿的项目和需要打深水井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以及水污染综合整治的减排工程。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订。其中涉及我市的省财政直管县缴纳的由市环保局将有关省财政直管县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情况和本季度缴纳金额报省环保厅厅,由省环保厅汇总报省财政厅代为缴纳。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政府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内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市环保局要加强各县、区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及时通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全市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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