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针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十届十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三实两创,跨越争先”的主题,重点清理非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确保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双重”负责原则。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及经委托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单位。挂靠单位是指社会团体的依托单位。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坚持从严原则。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要从严把关,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撤销的一定要撤销,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合并的必须合并。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坚持统一归口登记原则。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由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予以登记和颁发法人证书。

三、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工作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突出重点,区别不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作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处理。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本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年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检查。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社会组织予以保留。

符合下列要求的社会团体予以保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50个以上的;

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财务账户;

5.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一人只能担任一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7.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8.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年检;

9.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0.具有专职工作人员、独立固定的办公住所、3万元以上登记注册资金。

符合下列要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保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资产;有开展章程所规定活动的场所;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如: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的;

3.能够依照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审批手续;能够按规定及时参加年检并通过的;

4.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有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制度的。

(三)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组织予以整改。

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予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登记,并予以行政处罚:

1.一年以上未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2.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混乱;经费收支明显存在问题或经费不足难以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规定收取会费或乱使用会费收据,擅自提高会费标准的;

5.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6.未经组织部门批准,存在实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的;

7.现已不具备成立社团基本条件的、不发挥作用的;

8.多年不参加年度检查或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不能按时办理变更登记、不按时换届和更换登记证书、重大事项不请示汇报的;

9.违法收费和违法使用社团资金的;

10.开展没有任何意义或任何依据的评比表彰活动或借评比表彰乱收费的,没有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授权而借助政府部门名义开展各项收费的;

1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劝其停止活动;不听劝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

存在下列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登记,并予以行政处罚:

1.没有相应的从业人员、没有章程规定的办公和活动场所、没有开展业务活动的;

2.现已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条件的;多年不参加年度检查或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检未通过的;不能按时办理变更登记和更换登记证书的;

3.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混乱的;

4.没有建立信息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的;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5.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劝其停止活动,不听劝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解散。

(四)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予以合并。

四、工作方法及实施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主要采取社会组织自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时限为2011年10月—12月,具体安排如下:

(一)全面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0月14日至21日)

组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印发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座谈会,高标准启动清理整顿工作。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简报等媒体,大力宣传清理整顿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目标要求,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社会组织自查阶段(2011年10月22日至11月9日)

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根据清理整顿工作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形成《清理整顿自查报告书》,并提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基本意见,经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印章后,连同资金证明、办公住所使用证明及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并于11月1日前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初审,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给予指导帮助。经清理整顿后予以保留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是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按相关要求同步参加年度检查。(《清理整顿报告书》请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联系电话:6276331)。有挂靠单位的社会团体,上述材料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时,还需提供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

(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阶段(2011年11月10日至21日)

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进行审查并视具体情况,提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初审意见,连同各社会组织填写的《清理整顿报告书》和《办事机构备案表》及有关文件材料,一并送交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定阶段(2011年11月22日至12月10日)

登记管理机关对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采取“听、看、评”的方法。“听”即听取受审查的社会组织工作情况,“看”即现场查看社会组织的基础材料、登记证书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文件等。“评”即对社会组织做出审查评定结论,并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作出最终审定结论。经审定作出保留结论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法人证书的副本上注明审验合格;对需整改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其改正;对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处理好善后工作;对合并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违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公安、国家安全、银监分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同时,审定期间,在登记管理机关设立举报电话:6276331,1594575859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五)总结表彰阶段(2011年12月11日至31日)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验收和总结工作,同时,对表现突出、成效明显、贡献较大的社会组织予以表彰奖励。2011年12月10日前,业务主管部门要将清理整顿情况书面报告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业务主管部门要理顺与挂靠单位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要通力合作,保证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大、难点问题多、管理工作任务重的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的问题。

(三)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构要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综合后上报市政府。

附件:牡丹江市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领导小组

牡丹江市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闫子忠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奉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郭本正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兆光市法制办主任

聂伟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机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银监分局、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委、市经合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金融服务局、市计生局、市物价局、市外事办、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司法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体育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药监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宗局、市档案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畜牧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市老龄办、市社科联、市文联、市科协、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侨联、市台联。

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

主任:聂伟市民政局局长

副主任:崔刚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郝晓峰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梁宇红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

科员

王英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科员

付裕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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