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绥化市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2011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在整治问题乳粉、“地沟油”和食品添加剂的基础上延伸整治行动,扩大整治范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要求,以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科学整治原则,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全面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净化食品市场,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守法自律意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1.加强农产品源头控制。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禁使用禁用农药。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和饲料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打击收购站(点)之间违规进行生鲜乳交易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防止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食品市场,重点是加强陈化粮管理,防止陈化粮回流到食品市场。全市生鲜乳收购站全部实现持证经营,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查处率达到100%,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机械化榨乳率达到100%;饲料产品中“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品检测合格率为100%,坚决杜绝“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品污染饲料的重大安全事件发生,各类饲料企业年度检查率、备审审查率100%;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机构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力度,确保进入屠宰环节的生猪耳标佩戴率达到100%,严格执行产地检疫报检和屠宰检疫规程,防止病害畜禽产品进入市场。

2.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生产准入关,对拟发证企业证前抽查率不低于15%。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监管领域、企业实现全覆盖,督促企业对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作坊以及仿冒他人品牌生产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严厉查处食用农产品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3.规范食品市场流通秩序。严格落实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健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强化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严格规范食品广告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问题。

4.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实现餐饮服务日常监管全覆盖。集中整治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深入排查和治理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店。加强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取缔劣质餐具制售“黑窝点”。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二)突出抓好重点品种综合治理。

1.加强乳制品综合治理。认真落实《乳制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精神,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抓紧完成在建、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审核清理工作,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原料检验、出厂批批检验制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驻厂监督措施。严控乳制品销售者资质,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监督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要加大不合格生鲜乳无害化管理力度,防止不合格生鲜乳出现管理空白。要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乳制品“黑窝点”和非法加工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

2.加强食用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开展与食用油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特别是要加强食用油容器材质的审查,杜绝使用化工容器盛装食用油。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的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食用油的“黑窝点”。按照《黑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46号)要求,完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措施,防止“地沟油”回收使用。

3.加强保健食品综合治理。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的力度和频次,重点加强对含蜂胶、阿胶原料等高风险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在生产流通环节,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4.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完善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药品的监管,防止其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

5.加强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严格食

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逐步推广食品添加剂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加大食品添加剂溯源力度。

6.加强酒类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酒类生产和销售单位。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

(三)着力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1.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指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指导监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深入排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质量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技术漏洞,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明确整改时限,做好限期复查。

2.鼓励支持食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技术。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快速检测、贮存、运输、信息化追溯等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企业制定、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3.加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在乳制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的基础上,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重点,在肉类、调味品、饮料、酒类行业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范围。加大诚信标准宣传力度,推进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和评价机制建设,加快企业诚信档案和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诚信意识,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动员(2011年8月31日前)。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整治行动方案,召开动员会进行部署,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重点整治(2011年9月1日—9月30日)。各地、各部门按照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排查隐患,治理突出问题,严查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阶段:加强督查,确保实效(2011年10月10日—10月30日)。市政府督导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出现反弹。同时,要将各地、各部门食品安全整治情况于2011年11月1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及办事机构,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二)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做好打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提高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地方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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