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一周办结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一周办结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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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一周办结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和职能转变,根据“环境建设优化年”的总体要求和州七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现就大力推行“一周办结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周办结制”,实现省内市(州)级行政审批项目最少、体制最顺、时限最短、收费最低、环境最优,为武陵山试验区和全国先进自治州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
(一)及时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各县市、州直各审批部门要按照“能减则减”的原则,经常性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精简的项目,必须全部精减到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由各级政府或审批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州、县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相关审批部门,每年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情况至少组织一次科学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审批项目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行政审批项目经同级政府审定后实施。有关上位法或国务院、省政府新设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州、县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进行审核,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布施行。(州、县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权。按照“能放则放”和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的原则,全面理清国务院、省政府统一下放市州级和县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县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内部调整权限、服务前移等下放方式,原则上下放县市行使;县市依法可以下放乡镇政府行使的,原则上下放乡镇政府。(州、县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统一公布审批事项保留目录。经过清理或动态调整并审核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要对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州、县市主要新闻媒介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的行政审批服务相关事项,要在州、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使用统一标识进行发布,严禁擅自更改网页上行政审批服务的公示内容。(州、县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
(一)减少审批环节。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审批部门要优化审批环节和流程,合理减少内部冗余审核流转环节,实现“一审一核”、“即审即办”。对我州具有终审权的审批项目,州、县市审批程序要进行对接,实行统一流程,不得重复审批。(州、县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精简申报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属于事后监管内容而变为前置条件的,坚决予以取消;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要求申请人出具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材料的,坚决予以取消。要细化申报材料要求,针对不同申报对象、不同适用范围,明确需提交申报材料的详细要求,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模糊表述,细化列举具体申报材料。(州、县市监察局负责)
(三)规范收费行为。各级审批部门要认真开展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收费清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收费项目,各审批部门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重新核定相关收费标准;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行零收费制度。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要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一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州、县市物价局负责)
(四)缩短审批时限。大力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周办结制”,凡办理本级、本部门权限内的行政审批和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行政服务、收费以及群众投诉等事项,审批、办理必须在一周内(五个工作日)无条件办结。对程序简便可以当场办结的,即收即办;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一周内办结的,需说明理由报同级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并承诺具体的办结时间。(州、县市监察局负责)
四、进一步创新审批机制
(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六统一”(统一机构名称、统一机构性质、统一机构职能、统一管理模式、统一运行机制、统一考评机制)的要求,全面加强州、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一是规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名称和机构设置。州、县市政府要在现有行政服务中心基础上,按要求设立规范的政务服务中心,名称均由“行政服务中心”更名为“政务服务中心”。在全省统一要求成立“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之前,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履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职能。乡镇政府要设立规范的便民服务大厅,村设立便民服务室。二是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模式。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将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较少的部门采取综合代理或委托办理的方式,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中心办理;与群众生产生活、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中心办理。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项目数据库,实行集中管理,严禁进驻的部门和事项擅自撤出或在政务服务中心内外“双轨运行”。三是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机制。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整合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建立州、县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和电子档案库;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按照“一楼式办公、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费、一网式运行”的机制统一运行,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州、县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二)健全集中审批服务体制。根据全省行政审批“三集中”(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向一个科室集中)的改革要求,按照依法整合、审管分离、精简效能、积极稳妥、集中办理的原则,在现有编制数、内设机构数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撤、并、改等方式,在州、县市各级审批部门统一设立行政审批科(股)室(或驻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站),将所有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科(股)室,实行一个科(股)室审批、一个领导分管。(州、县市编办负责)
(三)规范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行为。一是加大中介机构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坚持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方向,积极优化资源配置,引进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来我州执业,加大对现有中介机构的培育扶持力度,不断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二是加强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各类中介机构、协会服务收费行为,行政审批部门必须与中介机构实现人、财、物“三脱钩”,严肃查处行政审批中擅自设置前置条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三是编制中介服务项目目录。凡行政审批部门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和意见书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必须是目录中的项目。四是完善平台建设。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建立全州统一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信息平台,优化对中介机构和行政审批相对人的信息服务。(州、县市工商局、民政局、编办负责)
(四)建立并联审批高效办理机制。全面梳理行政审批中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审批办理的事项,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协调,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直接受理部门和非直接受理部门,直接受理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非直接受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由直接受理部门负责答复。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的原则,切实规范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形成便捷高效的并联审批办理机制。(州、县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五)完善首席代表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等配套制度。明确州直审批部门行政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县市直审批部门分管行政审批专职副职为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和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负责组织工作人员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各行政审批窗口首位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给予服务对象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凡需向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提供全面、准确、可靠信息;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承办人员必须对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全部申请资料一次性予以告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全面建立完善首席代表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的实施细则及考评办法。(州、县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工作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州、县市均要建立健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助各级政府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督促各审批部门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和衔接处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落实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并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政府法制办、发改、财政、监察、物价、编办、民政、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同级政府法制办,承担有关日常工作。(州、县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加大电子监察和督办检查力度。加强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全面实现电子监察“全州联网、与省对接”,促进电子监察系统与审批流程的对接,逐步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监察范围,有效开展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和绩效评估,努力实现电子监察的全覆盖。通过电子监察、现场检查、案卷评查、跟踪回访服务对象等办法,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办理时限和收费等情况开展督办检查;对发现的变相审批、违规审批等行为,依法依规坚决予以纠正。(州、县市监察局负责)
(三)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各级审批部门是否按规定将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大厅窗口、是否规范授权、充分授权,是否遵守法定办理程序,是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机关效能、政风行风评议和文明单位创建等考核范围。(州、县市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坚决查处在办理审批过程中违规违纪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坚决查处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违法增设行政审批条件,违法指定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行为;坚决查处借行政审批吃拿卡要、以权谋私、阻碍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件。(州、县市监察局负责)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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