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发〔2014〕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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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07〕45号)即行废止。
2014年3月31日
黄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成员单位
2.4咨询机构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3.2预防
3.3预警
4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
4.2信息报告
4.3现场处置
4.4应急监测
4.5信息通报
4.6信息发布
4.7安全防护
4.8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装备物资保障
6.3技术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通信保障
6.7基本生活保障
6.8宣传培训演练
6.9资金保障
7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
8.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黄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它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加强部门协作,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加强培训演练,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优化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成立黄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局、市水产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黄冈军分区、武警黄冈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铁道办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2.2办事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2)组织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5)建立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3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的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指导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应急人员和因突发环境事件转移人员的临时生活安置和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公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对执行应急救援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组织协调长江重大溢油事件的应急救援以及长江干线交通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内河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消防、防化、排险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所需水文等相关资料。
市农业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做好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和涉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态破坏事件、涉及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转移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黄冈军分区:负责协调防化部队和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处置。
武警黄冈支队:负责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资料,随时掌握和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变化趋势。
市水产局:负责渔业水体、水生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铁路办: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人员、物资等的铁路运输工作。
2.4咨询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农林、环境工程、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
其主要职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科学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1)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利、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交通部门负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包括内河船舶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卫生部门负责生物防护实验室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7)铁路部门负责铁路运输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2预防
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重点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有关环境应急组织、协调机制和应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科研工作,不断提高我市环境应急能力。
3.3预警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程序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首先进行应急响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重点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同时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如果确认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省政府,请求技术指导和应急支援,由省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属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应报告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责任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报告县(市、区)政府,同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
事发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1.5小时。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从发生(或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书面或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现场处置
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以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及方式;
(7)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本级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作组,明确牵头和参与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组:由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包括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及时控制危险源。
(2)现场环境监测组: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以及天气实况等进行环境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监督落实到位。
(3)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疏散人员和可移动保护目标的运送、转移。
(4)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5)应急保障组:由环保、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物资的储备、供应、调运及抢险人员的生活保障。
(6)社会治安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安全警戒,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7)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接待伤亡人员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8)综合组:由环保、新闻部门牵头,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材料,收集应急信息和资料,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4.4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重点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制定现场监测方案。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信息通报
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如可能影响到邻近地市,由市政府负责通报;可能影响到邻近的省份,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负责通报。
4.6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定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
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黄冈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7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的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终止的程序:(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启动预案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2)现场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机构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临时生活的安置工作,保证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总结评估
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价。评价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公众反应等。结论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拟制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12天内报市政府。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协调组织辖区内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培训演练,形成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2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6.3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组建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指挥决策及处置提供服务。加强环境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保证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医疗救护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治能力。
6.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障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7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提供事件影响地区人员应急避难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水供应,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8宣传培训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和场所环境危险因素辨识、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环境应急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县级以上政府应结合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典型经验、教训总结,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吸引公众参与,通过体验性、感知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应急预案演练周”和“防灾减灾日”等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等形式和宣传栏、板报等阵地,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环境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不低于每年一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9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
7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急行动。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任),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特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放射性同位素和涉嫌装置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4)因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毁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别重大污染事件。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以上(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或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8)大江大河大湖流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9)跨省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2、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事件需要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或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或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4)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000以上、3000亩以下的事件。
(5)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件。
(6)跨省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因环境污染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中断的。
(4)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跨市(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4、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除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外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