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整村推进城镇化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整村推进城镇化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整村推进城镇化的意见
荆政发[201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全市城中村、城郊村和园中村(以下简称“三村”)整村推进城镇化步伐,加强中心城区、县市城区和重点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快农民转移、土地流转和城乡互化进程,推进中国农谷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以下简称“两化”)推进目标,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推进新型城镇化为重点,在全市城中村、城郊村和园中村开展整村推进城镇化工作,探索农民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有效形式,加快推进“三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努力实现城市环境大改善、村居发展大跨越、群众生活质量大提升。
二、目标任务
荆门中心城区、县市城区及重点镇现阶段“三村”纳入整村推进城镇化范围,按照先试点实施、后全面推开的步骤进行。各县(市、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是整村推进城镇化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抓紧确定“三村”改造名单并选择试点村、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试点工作。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至十二五末,完成全市现阶段城中村、城郊村和园中村整村推进城镇化工作,推动“三村”居住集中化、资产股份化、服务社区化,实现产城融合、城乡一体的发展目标。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把整村推进城镇化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整治等有机结合,紧紧围绕市、县市城区、重点镇和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突出城镇区域功能,编制完善规划,统筹整村推进城镇化,促进城镇空间布局优化、功能结构完善。
(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做到改造符合规划、土地依法使用、群众妥善安置、政府保障到位。整村推进城镇化规划及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街道)审核,报县(市)政府审批,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的整村推进城镇化规划及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坚持先安后拆。按照规划方案,以城市社区标准先期建好集中安置小区,配套完善各项基础设施,确保整村推进城镇化后农户的住房安置。集中安置小区交付前,可协商采取发放住房租金或提供过渡房形式暂时安置。
(四)坚持群众路线。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深入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群众及时参与到整村推进城镇化工作中来。扎实做好群众工作,尊重群众意愿,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切实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收入水平和幸福指数。
四、推进措施及政策
(一)规划管理。
1.高标准编制整村推进城镇化规划,统筹土地利用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须明确地块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强化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监督,坚持规划引领建设,全面推动整村城镇化区域经济、文化、环境的融合与提升。
2.集中居住小区原则上按“一村一社区”或“几村一社区”规划,规模不低于500户。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提倡多村整合,打破地域界限,统一规划、整体布局,集中建设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大型宜居社区。
3.列入整村推进城镇化改造范围的村,原则上不再审批“一户一基”,原有村(居)民住房不得改建、扩建。之前已经审批但未建的村(居)住房,停止建设。
(二)集中居住小区建设。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探索利用社会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融资,引入产业投资或以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建设集中居住小区。
2.集中居住小区的商业、金融等商业性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一并在集中居住小区中配建。
3.将集中居住小区周边配套的道路、绿化、路灯、排水(污)、环卫等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配套主管线由相关单位配建到小区,保证其具备接入条件。
(三)土地征收利用。
1.全面调查锁定“三村”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附着物。对重点发展区域和近期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三村”集体土地进行整体征收,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其他“三村”集体土地可结合实际逐步征收。
2.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可先行征收“三村”集体土地,根据开发需要和年度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等情况,适时实施农用地转用,以供建设项目使用。
3.农用地征收后转用前,由储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使用,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禁止“撂荒”土地。
(四)补偿安置。
1.村民宅基地及住房征收补偿主要采取房屋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安置,特殊情况考虑货币补偿方式。承包地征收补偿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补偿安置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审批。
2.探索补偿安置“房票”模式。针对部分村民不急需住房的情况(如在城区有房或常年外出务工的等),由村集体和相关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发放同等面积的“房票”,农户可按约定提出兑房申请,未兑房的农户按年获得“房票”利息。
(五)户口改登和撤村建居。
1.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遵循村民自愿原则,将“三村”村民农业户口改登为城镇户口。
2.村民改登为城镇户口后,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及社保、优抚、退伍军人安置和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政策,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村民自户口改登之日起两年内可自主选择与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相关的政策待遇。
3.“三村”居民入住新社区后,按照“依法推进、因地制宜、平稳过渡”的要求,有序撤销“三村”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保留村民委员会牌子,采取村居合一的模式逐步过渡。
(六)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
1.村民改登为城镇户口后,原承包地未被征收前,可允许其继续保留承包地的经营权及收益权,并领取相关政策性补贴。
2.将放弃承包地的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其重新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自谋职业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3.各地编制改造方案时,对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按征地面积预留一定比例土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建设用地,或在新社区建设完成后划拨一定的经营性资产(如商铺等),发展二、三产业,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长远生计。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批准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依法改制,把土地和其它集体资产作为股份量化到每个村民,实行股份制管理和经营,确保集体资产增值增效,让群众长久受益。
4.多渠道促进村改居劳动力充分就业,保障群众稳定的收入来源。鼓励和引导村改居劳动力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为村改居劳动力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有就业愿望的居民进行求职登记,优先推荐就业,免费提供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创业补助、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
(七)支持政策。
1.在集中居住小区和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及村集体和个人产权变更、房产登记、户籍更换等环节中,涉及到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
2.对进展快、效果好的整村推进城镇化试点村,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原村民的社会保障和集中居住小区公共设施建设。
上述措施及政策,由各县(市、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和市农办、住建、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生、人口计生、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整村推进城镇化工作纳入全市“两化”工作领导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作为“两化”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市两化办要加强对各地整村推进城镇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定期通报情况,年底考评结帐。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确保整村推进城镇化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工作措施。实行市、县领导包联试点村,相关部门包联农户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整合部门资源,集中政策资金开展整村推进城镇化试点。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在全市营造整村推进城镇化的浓厚氛围,调动群众参与城镇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在整村推进城镇化工作中要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操作,重大事项应先报批再实施。严格资金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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