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规划管理工作,切实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07〕79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市级专项规划,是指以荆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不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是荆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深化,是荆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范围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专项规划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组织编制。

国家部委及省直部门垂直下达编制的专项规划依据国家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综合管理。

二、规划分类

按照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要求,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

主要专项规划是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等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

除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外的专项规划为其他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可根据需要编制若干子规划,并对其规划范围内某些重点内容作进一步细化。

三、管理部门

专项规划管理主要包括规划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级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四、规划立项

(一)市级专项规划一般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编制计划;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后下达编制计划;其他专项规划的立项由其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管理,报市发改委备案。

未列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的专项规划,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该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范畴。对未列入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但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确需编制的,市级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并附相关文件依据。

(二)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作用;

2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

3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编制单位和负责人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4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5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三)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发布后,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向市发改委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四)未经立项编制的专项规划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各规划事项主管部门也不得自行发布。未能按照进度计划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的,其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向市发改委说明理由;确有必要继续编制的,转入下一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

五、衔接审核

(一)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形成送审稿后,必须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意见,形成书面衔接审核意见。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不得发布实施。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负责衔接审核,或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衔接审核;主要专项规划以市发改委为主衔接审核;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负责衔接审核。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协调决定。

(二)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核,应以荆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为依据,并注意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衔接审核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三)负责衔接审核的责任部门,应将书面衔接审核意见及时反馈规划事项主管部门,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根据衔接审核意见对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六、咨询论证

(一)市级专项规划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形成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对市级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60%,参加论证的其它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

(三)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组织咨询论证。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组织咨询论证。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市发改委参与。

(四)专项规划经咨询论证后,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草案。

七、审批发布

(一)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发布;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审批发布,报市发改委备案。

(二)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报送审批时,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报送下列材料:

1规划草案文本;

2规划编制说明;

3书面衔接审核意见;

4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应附社会公众意见);

5衔接审核意见、咨询论证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八、实施监督

(一)经批准发布的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应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市级专项规划发布后,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专项规划明确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

(三)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实现投资管理和调控由项目审批向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资金转变;在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在市级专项规划实施的中后期应向市发改委提供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市发改委可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重要专项规划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五)市级专项规划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调整修改的,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修改意见,并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和发布。

九、公布施行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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