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0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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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3号和鄂政办发〔2009〕10号文件精神,要认真学习研究国家、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认清形势、准确领会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广泛宣传国家、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将国家、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贯彻落到实处。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和中小企业、非公企业就业
各地各部门、各学校要认真组织“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等项目的实施,按照鄂政办发〔2009〕10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生活补贴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执行,按月发放,每人每年发给400元的交通补贴,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尽快研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所需经费在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对参加“选调生计划”、“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招考中,除特殊职位外,市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对参加有关基层服务项目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落实“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职工一视同仁。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公安部门要积极准予落户。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开据的接收函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或接收函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各高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转变大学生就业观念。对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登记之日起,按政策免收各项费用。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不低于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
将高校毕业生申请工商登记纳入“绿色通道”重点帮扶指导,提供及时详尽的信息咨询和登记办理指导服务。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劳动部门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成功者,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经鉴定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按每人400元—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鼓励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五、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积极搭建毕业生就业社会实践平台,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实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今年我市要在6月底前挂牌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每年提供500-1000个岗位供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同级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到以上单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由以上单位每月发给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见习时间为3-6个月。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做好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政府组团进校园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要进一步做好就业指导服务。要继续做好“留住长大学子,服务荆州经济”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公益性招聘活动和“人事局长进校园”活动。
要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配置和更新必要的网络设备,开展在线咨询、远程面试、网上招聘、网上就业指导,确保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网络。积极发挥荆州人事信息网、江汉人才网、“周五人才集市”以及荆州市人才服务协会的作用,确保市(县)就业公共服务提供部门、大中专院校、用人单位三级就业网畅通,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
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贫困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专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
要加强高校毕业生户档管理工作,加大户档托管单位的资质审查力度,开展户档托管工作专项检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明确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荆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就业工作的秘书长任组长,市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公安、财政、民政、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本地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人员、经费、场地、基本生活条件等各方面给予充分保证,要在政治、生活、工作条件等方面全面关心就业工作人员。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落实毕业生就业“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制,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内部考核体系的重要指标。要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调整专业结构和教学内容,加强实践环节,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新闻媒体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面宣传,广泛宣传我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典型事迹,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形成全社会关心、帮助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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