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特色产业园区建设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政办发〔2013〕128号
颁布日期:2013-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特色产业园区建设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襄阳市特色产业园区建设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6日

襄阳市特色产业园区建设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色产业园区建设调度资金(以下简称“调度资金”)的管理,加快推进我市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确保资金运行规范、使用安全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利用间歇资金,通过借款方式拨付给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将资金专项用于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年底必须收回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调度资金的筹集、额度的安排以及资金的拨付、回收,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政府负责调度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负责督促财政部门按期还款。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借还款手续,负责调度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四条调度资金使用安排原则:

1、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原则。调度资金重点支持经市政府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促进特色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加快培育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优势产业集群。

2、注重效益原则。充分发挥调度资金对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促进特色产业园区快速发展。

3、竞争性分配原则。调度资金支持的特色产业园区经过择优认定,体现“一对多”竞争性选择安排资金的原则。

4、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原则。调度资金专项用于解决特色产业园区建设资金不足,年初调出、11月底前收回,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额度确定

第五条调度资金支持范围:市政府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

第六条对每个特色产业园区安排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县(市)区政府向市财政原借款到期未还的视同安排调度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县(市)区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完善手续。

第三章资金拨付程序及还款约定

第七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名单,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额度。

各地根据市下达的调度资金额度出具政府承诺函,承诺到11月底前归还市财政局,若不按期归还,同意通过省财政结算或调度资金方式直接抵扣,且以后年度不再享受市特色产业园区建设调度资金扶持政策。

第八条市财政局于当年元月将调度资金下达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调度资金财政专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财政局对调度资金使用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资金落实到位及使用情况。

第十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加强资金管理,及时了解调度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和及时归还。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建立奖惩机制,开展绩效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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