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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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不但对城乡各类设施和建筑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对森林防火造成极大安全隐患。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事故,确保城乡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各类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对已生产或已批量进货的,由所拥有单位或个人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禁止任何人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监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孔明灯的监管,对生产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取缔。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市场流通环节经营孔明灯的行为,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取缔。
五、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凡在本市范围内销售的孔明灯要一律依法查扣,统一销毁。
六、公安、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巡逻,特别要加强对群众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内居民和村民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通过走访等形式注意发现线索,一经发现,要采取必要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八、各新闻单位和媒体要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的宣传报道。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一经发现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九、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199110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2815110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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